一、工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类:
1、砖瓦房(含简易房):每平方米补偿9元。
2、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1元。
3、石料结构房屋(含山岭重丘区普通石头砌体房屋):每...
一、工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类: 1、砖瓦房(含简易房):每平方米补偿9元。 2、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1元。 3、石料结构房屋(含山岭重丘区普通石头砌体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2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17元。 5、地上(下)附着物,如管道、电线、水暖管、门窗等,按实际安装费用计算。 6、其他地上(下)附着物,按市场价计算。 (二)非住宅类 1、车棚:每平方米补偿9元。 2、货棚和简易工棚:每平方米补偿9元。 3、油罐车或汽车吊等机械停放点:每月600-1200元的租赁费。 (三)、异地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以当地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选宅基地安置的,土地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停产停业损失赔偿 标准为3个月企业平均月利润乘以6个月企业平均月工资总额之积。 (五)、搬迁补助费。 1.自行安排住处的,给予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费; 2.超过2个月未找到住处的,1个月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费;3个月后仍然没有住处的,2个月的正式租房补贴;4个月后仍然没有找到住处的,6个月的正式租房补贴;5年后仍不能解决住所问题的,8年的正式租房补贴;6年后仍未解决住房问题的,10年的正式租房补贴; (六)、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参照《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1〕54号)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七)、奖励与处罚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发给搬家奖1000元和奖金500至3000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完成搬迁的或者擅自进行部分拆除房屋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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