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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积金新政细节出台!缴存怎么认定?你想了解的都在这里

楼市新闻 2022-10-15 12:20:00 206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日前,郑州住房公积金新政出台,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为家庭首套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与缴存账户余额挂钩,最高贷款金额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缴存...

  日前,郑州住房公积金新政出台,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为家庭首套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与缴存账户余额挂钩,最高贷款金额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缴存情况怎么认定?缴存余额怎么认定?贷款次数怎么认定?住房套数怎么认定?地下室算入总面积吗?面对市民更多的问题,新政并没有提及。昨日,记者从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更加详细的文件已出台,将详细解答市民疑问。

  1.缴存情况怎么认定?

  答:异地转入后接续缴存、补缴未超过3期、多地缴存记录合并后连续,且账户状态正常的,可认定为正常缴存。

  灵活就业缴存户转为单位缴存户接续正常缴存的,可认定为正常的单位缴存户。

  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从申请当月向前计算)的,可认定为缴存情况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复转军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已录入郑州市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库)开立账户缴存1个月以上,且状态正常的,可认定为缴存情况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不足6个月的,可按夫妻双方缴存情况均符合条件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为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户,但配偶为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郑州市级灵活就业缴存户的,缴存情况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时,可按夫妻双方缴存情况均符合条件办理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缴存情况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按夫妻双方缴存情况均符合条件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同城其他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到缴存的管理机构办理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为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户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缴存余额怎么认定?

  答: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夫妻双方缴存余额之和为家庭缴存余额。未婚、未再婚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本人缴存余额为家庭缴存余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内发生的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计入家庭缴存余额。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不超过家庭缴存余额的15倍。

  3.公积金贷款次数怎么认定?

  答:公积金贷款次数根据新购房所在地和缴存地夫妻名下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记录合并计算。开具异地贷款证明后已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以及未办理但未核销证明开具记录的,按有效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

  上笔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已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贷后离婚的,上笔公积金贷款余额小于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限额时,原配偶方可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4.住房性质怎么认定?

  答:住房性质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标示认定。对性质表述中含有“住房”“住宅”“居住(含居住公寓)”“安置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字样的房产可办理公积金贷款。对性质表述中含有“别墅”“公寓(不含居住公寓)”“地下室”等字样的房产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5.住房套数怎么认定?

  答:家庭已有住房包括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新购房所在地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住房(含共有权房产),并按前款可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产性质统计。

  申请贷款时,家庭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不含在购住房)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6.住房总价怎么认定?

  答:住房总价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买卖协议标定的价格认定,未记入均价的地下室、停车位价值不计入住房总价。对面积较小、均价和贷款比例明显偏高的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审核住房总价的正常性。

  7.异地缴存职工怎么贷款?

  答:异地缴存职工在郑州购买住房时,借款人具有郑州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借款人一方或夫妻双方均为异地缴存职工的,贷款金额、比例、利率、期限等方面按照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等条件认定,但异地缴存职工配偶在郑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以配偶为房产主买受人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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