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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房地产市场新规征求意见: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楼市新闻 2022-10-20 12:10:00 183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2022年3月30日,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意见征求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4月29日。...

  2022年3月30日,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意见征求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4月29日。具体如下: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60万元调整至70万元。

  (二)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方式。2022年12月31日前,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异地缴存使用证明以及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方式,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尚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新购房屋可提可贷。2022年12月31日前,凡在我市新购自住住房(期房、现房、再交易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提取该套住房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改善性住房,满足合理住房需求。

  二、落实引进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绵阳市引进人才安居补助实施办法(暂行)》拟对引进的人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文件正在制定印发中,补助标准按照《绵阳市引进人才安居补助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三、对多孩家庭给予购房优惠政策

  (一)实施财政补贴。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在绵阳城区(含安州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财政补贴,单户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市级承担30%,区(园区)承担70%。财政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委、市公安局联合制定。

  (二)鼓励企业给予特别优惠。鼓励开发企业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给予最高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特别优惠。特别优惠的额度不计入低于备案价15%内。

  四、调整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

  2022年12月31日前,新建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由原6层及以下主体封顶、7层及以上完成地上层数的1/3且不少于7层,调整为完成地上3层后办理预售许可。

  五、探索推行征收安置货币化

  积极探索推行征收安置以货币化安置为主。选择产权调换的,鼓励在商品房项目中筹集房源。

  六、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加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价格指导和管理,指导开发企业以成本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商品住宅价格,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向住建部门报备。在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10日内一次性公示房源价格,公示价应与报备价格一致,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同时不能低于备案价15%以上销售。房源报备价格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报住建部门。

  七、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率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规定,预售资金必须全部归集到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严禁抽调挪用,严格审核、拨付,确保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交付和办证。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前,由开发企业直接到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机构不再提出开户意见;监管账户名称须后加“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字样;在建设资金使用第三节点和第四节点之间新增“主体分部工程完成”资金使用节点,该节点累计可申请使用对应账户内不超过70%的建设资金额度;原第四节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累计可使用建设资金额度由不超过80%提高到不超过85%;建设资金未达到拨付节点的,可按照实际工程量拨付相应的建设资金,每两个节点之间申请拨付次数不超过两次。各县市区(园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

  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企业书面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50%,在竣工验收前全部缴清。

  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通知》中有明确时限的,以《通知》中明确的时限为准。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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