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22〕23号),为支持商品房更好满足需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有实力的...
8月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22〕23号),为支持商品房更好满足需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有实力的民营房地产企业与国有企业联合组建运营公司,优势互补,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市场手段参与去化纾解,所购商品房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房和安置房等政策性房源范畴进行储备。 (二)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大理经开区,原则上不再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以购代建”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实施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主要采取市场购买等方式安置。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方式销售商品房,购房人可以先期购买不低于50%的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由购房人租赁使用,再按双方合同约定购买剩余产权。 (四)符合规划可销售产权的车位(库),根据规划和设计完成测绘报告,按照商品房销售相关规定统一搭建销售楼盘表进行网签备案销售,并纳入商品房销售面积入统。已退出统计库的项目销售符合规划可销售产权车位(库)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其完善有关手续,为购买人办理车位(库)不动产权登记。 (五)商品房购销合同经网签备案后,购房人即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办理落户,在医保、社保、教育、就业等方面享受同城待遇。 (六)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大理经开区,首套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后可按照所缴纳契税金额给予补贴或直接发放购房补贴等方式鼓励购房,拉动住房消费,缩短去化周期。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时限可由商品房购销合同网签备案前延后至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前。购房人在申请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登记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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