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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7]第027、029号

园区资讯 2022-09-19 11:54:02 135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松〕征地告[2017]第0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7]第0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7]31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小学用地

松江区泗泾南拓展大型居住社区27-03地块35班小学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松江区洞泾镇城中路南侧,东至经三路,南至纬六路,西至经二路,北至城中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松江区洞泾镇29403.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989.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414.5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9403.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989.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414.5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6]第16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洞泾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7年7月3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7672198 监督电话: 37735994

联系人:朱叶明 联系地址:长兴路523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7年7月17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7]第0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7]31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加油站地块

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松江区新桥镇,东至四马塘河,南至公共绿地,西至明华路,北至公共绿地。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松江区新桥镇农民集体3058.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77.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81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058.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77.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8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6]第036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新桥镇规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7年7月3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7641108 监督电话: 37735994

联系人:顾仁龙 联系地址:新桥镇新镇街199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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