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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关于加快全市科技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政策法规 2022-08-12 16:58:21 193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一、总体要求以构建“要素集聚、载体多元、服务专业、开放共享”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为目标,着力激活存量、做优增量,优化布局、专业发展,集中资源、聚焦重点,完善“众创空间—孵...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要素集聚、载体多元、服务专业、开放共享”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为目标,着力激活存量、做优增量,优化布局、专业发展,集中资源、聚焦重点,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孵化体系,将孵化载体建设成为创新创业的主阵地、创新模式的试验田、创业文化的引领者、新经济增长的动力源。

二、主要措施

围绕加快科技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重点实施五大行动。

(一)实施专业孵化载体建设行动

1.加快推动建设专业孵化载体。支持民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围绕我市四大主导产业集群、八条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利用闲置楼宇、厂房改(扩)建专业孵化载体,转化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孵育新企业,促进“大中小”融通发展。新建孵化载体经申请认定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每年最高20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支持年度不超过2年。

2. 集中资源打造重点特色载体。采用“定向择优”“揭榜挂帅”等方式,市区联动扶持建设专业特色鲜明、创新要素活跃、配套功能齐全的孵化载体,推进试点示范。根据载体建设规模和成效,经申请和评定,可择优给予载体运营机构不超过载体建设实际财务支出20%、每年最高2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

3. 积极布局构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孵化载体建设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为孵化企业提供专业化精准服务。对孵化载体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申请和评定,可择优给予不超过平台建设实际财务支出20%、最高2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

(二)实施孵化载体绩效提升行动

4. 支持孵化载体“以升促建”。鼓励孵化载体运用“公办民营”“委托运营”等模式完善运营机制,整合载体资源,处置低效项目,提升运营活力,实施精准孵化,全面提档升级。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或加速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众创社区,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

5. 激励孵化载体提质增效。鼓励孵化载体与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合作,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载体孵化效能。各孵化载体,每新增1家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高2万元补贴,从市外每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高5万元补贴;每有1家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等成功上市企业,给予其孵化载体最高20万元奖励。在孵企业(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每有1项可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高1万元补贴。

6. 优化孵化载体服务体系。支持孵化载体引入专业化第三方运营机构,提升专业化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对孵化载体引进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知名运营机构,可“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更多载体管理服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取得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实施孵化项目招引提速行动

7. 强化优质项目招引集聚。鼓励各地积极招引科技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创新项目、企业、人才和机构,集聚优质入孵企业。对每年新招引落户科技企业(机构)10家以上且新落户数位于全市前三的孵化载体,可给予运营机构最高5万元奖励。

8. 拓宽孵化项目招引渠道。支持孵化载体加强与高校院所、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合作,参与各类招商、赛事、产学研活动;鼓励孵化载体举办、承办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等专业交流活动,推动一批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落户镇江。对各孵化载体举办活动产生的经费,经申请和会商,可择优予以“一事一议”补贴支持。

9. 加强重大项目招引激励。对孵化载体招引的头部企业、重大项目、高价值平台和服务机构,经申请和会商,可择优予以“一事一议”政策支持。支持孵化载体探索试点“飞地孵化”模式,引导创新创业活跃地区的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向我市集聚。

(四)实施在孵企业成长助力行动

10. 加大在孵企业创新研发扶持。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置孵化企业研发项目专项,定向扶持创新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优质孵化企业发展。市科技创新券、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等对孵化企业优先予以支持。鼓励各地探索“创新积分制”等多种奖励支持方式。

11. 拓展在孵企业人才引培空间。支持孵化载体内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申报各级人才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优先给予市级人才引进计划支持。鼓励孵化载体举办专项招聘(对接)活动,帮助企业招引紧缺人才。鼓励孵化载体联合在镇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帮助企业培训专业人才。对招引活动、专业培训产生的费用,经申请和核定,可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

12. 优化在孵企业创新生态。鼓励孵化载体举办“企业家沙龙”“青年人才联谊”等交流活动,增强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推动“上下楼形成上下游”“朋友圈共建生态圈”。对孵化载体举办交流活动产生的费用,经申请和核定,可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高50%的补贴。

(五)实施科技金融有效支撑行动

13. 鼓励建设引进创投机构。鼓励各地积极设立创投资金、引进投资机构,加大对孵化企业的投资力度。支持孵化载体运营机构采用现金入股、房租入股、服务入股等多种方式,对入驻企业进行“持股孵化”。

14.加快设立创新资金风险池。鼓励各地设立科技创新风险补偿资金池,针对孵化企业的融资、贷款予以风险担保和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并经备案的投资机构投资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限货币出资)5%的奖励,单笔奖励最高10万元(同年对同一对象有多笔投资,只计1笔),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奖励最高20万元。对发生投资损失的,在各辖区给予风险补偿的基础上,市级给予不超过实际损失5%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区级补偿额度),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市级补偿最高40万元。

15. 推动融资服务多元叠加。持续开展“科技金融进孵化器”系列活动,组织银企对接、融资路演,推动孵化企业与银行、创投机构精准对接。加大“苏科贷”“中小微企业助力贷”“高企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对孵化企业的支持。对孵化载体组织融资对接活动产生的费用,经申请和核定,可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高50%的补贴。

单个孵化载体每年合计享受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参赛获奖、组织培训、举办交流活动、开展融资对接活动等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第5、11、12、15项条款,不含“一事一议”支持经费、专项建设支持经费、专项奖励经费、企业上市奖励)。已享受绩效评价奖励的载体,不重复享受上述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评价。建立市、辖市区两级会商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全市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推进会、现场会,加强宏观指导和协调推进。将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引导孵化载体规范发展。定期组织优秀孵化载体、服务人员等评选,对工作成效明显、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激励。

(二)加大资金投入,创新资助方式。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积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综合运用直接与间接支持相结合的多种方式,支持孵化载体和孵化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交流协作,持续健康发展。成立镇江市孵化载体服务联盟,促进交流协作,强化行业管理。编制全市孵化载体建设图谱,打造载体资源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载体与企业互通信息、调剂需求、共享资源。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级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意见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国家、省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由镇江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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