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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地产优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2 16:58:23 142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条 本意见中所称工业地产,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为工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载体,包括工业制造厂...

第一条 本意见中所称工业地产,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为工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载体,包括工业制造厂房、工业研发楼宇等。

以产权分割为核心的工业综合体等建设项目纳入本意见管理范围。

第二条 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扬州市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和统筹全市工业地产发展。联席会议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负责召集,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政务办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

第三条 坚持科学规划。明确重点发展区域,突出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工业地产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特色鲜明的发展格局。工业地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和上一年度综合评价前6名的市重点发展型工业集中区内,每个工业地产项目确定1-2个符合所在区域发展方向的主导产业。

第四条 鼓励集约发展。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土地、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的集约使用,构建工业地产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工业地产项目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亩-200亩之间,容积率控制区间为1.5-2.5,建筑密度控制区间为35%-45%,绿地率控制区间为10%-20%,内部办公、生活等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总用地面积7%以内。工业制造厂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70%以上,商业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5%以下。

工业地产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宝应、高邮不低于350万元)。

第五条 规范申报流程。位于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内的工业地产项目申报,由开发企业向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园区管委会向市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请;位于工业集中区内的工业地产项目申报,由开发企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请。联席会议对申报的工业地产项目进行研究同意后,由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鼓励多元投资。鼓励国有资本、民营资本、金融资本等参与工业地产开发运营。开发企业应当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以及较大的行业影响力,有园区开发或工业地产开发的成功经验。

第七条 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工业地产项目土地应依法采取招拍挂方式上市出让,出让地价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挂牌起始价不得低于区域内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第八条 明确土地招拍挂条件。工业地产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将下列内容列为土地出让条件予以明示:工业地产项目内部办公、生活、商业等配套设施用房由开发企业全部自持,且不得转让;生产、研发厂房,开发企业在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内,自持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第6年起自持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20%;工业地产销售及权属转移登记,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开发企业生产、研发厂房自持部分保持相对集中,且须经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确认。

第九条 规范协议内容。签订工业地产项目土地出让协议时,下列内容应为协议必备条款:工业地产项目只能面向工业企业法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销售(租赁),购买(租赁)人应当符合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的资格要求;购买人在首次购房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进行再次交易的对象也必须为工业企业法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开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售可销售部分房产的,分割销售的最小单元不少于800平方米(按层或幢分割)。

第十条 严格协议履行管理。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应严格土地出让协议履行的后续管理,对工业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协议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扶持措施。项目运营后,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对整体亩均收益(不含不动产交易税收)达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及以上的,可分别按当年地方贡献额的5%、10%、15%予以奖励,共享期5年。上述财政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鼓励先租后售,对以租赁方式新入住的企业,整体亩均收益(不含不动产交易税收)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由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类型,前三年每年按租赁厂房面积分档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30元、50元、70元的租金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盘活存量资源。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和中心城区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闲置标准厂房可进行升级改造,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升级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在满足第四条各项指标基础上并经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后,按工业地产申报流程申请确认。经认定符合工业地产项目标准的,可以享受上述工业地产项目政策。

第十三条 提升监管与服务水平。工业地产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开发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工业地产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产出规模、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事项,同时约定上述第八、第九、第十条和本条有关内容的违约责任。有关协议应当报市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工业地产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项目在企业入驻、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的监管责任。

工业地产项目应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严禁以工业地产项目名义变相从事商业开发或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业地产优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15〕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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