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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2 21:52:10 189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对概算管理负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项目概算控制效果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行为...

第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对概算管理负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项目概算控制效果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行为的,除按规定处理外,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当年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条 审批部门必须严肃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功能设置、建设规模、造价标准等要严格遵照规范和政策文件规定;没有相应规定的,不得超出同等城市同类项目的标准;均无参照的,建设方案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才能进行审批。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限额设计,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依据。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决算也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四条 需审批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开工建设。特殊情况需提前开工建设的,需经市政府同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控制价进行有效监管,防止招标控制价超过经批准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概算现象发生,如发现招标控制价高于批准的概算,应暂停招标行为,并及时告知概算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条件,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需对咨询、代建、设计、监理、施工、审计等参与项目建设的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评价,并在项目竣工前梳理上报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衔接信用管理部门,将相关单位的执业表现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

第七条 申请概算调增额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00万元的,在报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前,需经市长办公会议同意。其中,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申请调增幅度达10%及以上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的意见》(宁委发〔2016〕18号)和《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宁政发〔2018〕20号),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方可履行调概手续。

第八条 对监管中发现违规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如实认定责任、严肃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市政府。如发现涉嫌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九条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具体要求,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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