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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终止协议的注意事项

楼市新闻 2022-08-04 19:15:34 318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一、 终止协议的定义:
厂房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在租期届满时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屋。
二、 合同终止的原因: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

 一、 终止协议的定义: 厂房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在租期届满时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屋。 二、 合同终止的原因: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3、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4、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三、 厂房租赁合同的终止方式: 1、经双方友好协商,可以变更或续签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2、如果继续使用原厂房则按原租赁价格计算房租(即租金不变); 3、如不再使用该厂房产权归出租人所有。 四、 工厂的交接手续及注意事项: 1、在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必须清点好所有的物品和设备是否齐全完好无损。 2、对未损坏的设备要加以保护,防止丢失或被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 3、对需要搬迁的办公家具和生活用具等物品要妥善保管或处理掉以免造成浪费或遗失而影响工作和生活秩序。 4、搬迁后所剩的原有物件由承租方负责清理并作价卖给房东以减少损失。(如有贵重物品应另行估价) 五、 关于违约金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本条只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遵守经济合同时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8期)刊登了一起关于"房屋租赁纠纷案",法院认为,"当事人不愿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时,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延期给付租金以冲抵其债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主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房产买卖无效: (一)无合法产权证明;(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四)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因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受让方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予退还"。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强制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认定行为违法",因此,"政府将划拨的土地进行非商业性开发用于经营性项目且用地单位没有获得土地收益的情况下"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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