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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房建设新规:层数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得超过12米

楼市新闻 2022-10-09 13:20:02 243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2018年11月13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村庄规划范围内新建住房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

2018年11月13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村庄规划范围内新建住房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2米。

两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房建设要集中规范,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的农民建房要纳入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建设管控,建设布局、房屋高度、风貌等应符合规划要求;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依法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通知明确,要加大农房建设风貌引导,编制符合农村实际的建房图集,加强农房建设风貌管控引导,村庄规划范围内新建住房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2米。对于采用政府提供特色建筑方案建房的农户,市县可依据财力给予一定奖励,实现农村建房有“新房、新村、新貌”。

此外,通知要求稳妥处理历史遗留确权问题。未依法取得宅基地即建设的农村居民住房,对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依法处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补办用地手续,并可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进一步核实并完善确权登记手续。对不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应逐步退出多余宅基地或缩减使用面积。

附政策原文内容:

琼建村〔2018〕267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农村规划布局,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秩序,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6〕16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引导

(一)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多规合一”成果划定的村庄开发边界、乡村建设发展需要以及地方实际,分期分批对村庄建设规划进行优化和提升,村庄规划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着力解决村庄规划不接地气、难以实施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村庄规划的可操作性;增强村庄规划的前瞻性,为村庄有序建设和自然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地区,要抓紧开展规划编制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村庄建设规划修编工作。做好村庄规划成果公示和宣讲,引导农户按规划要求有序开展农房报建。(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农房建设集中规范。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的农民建房要纳入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建设管控,建设布局、房屋高度、风貌等应符合规划要求;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依法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加大农房建设风貌引导。编制符合农村实际的建房图集,加强农房建设风貌管控引导,村庄规划范围内新建住房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2米。对于采用政府提供特色建筑方案建房的农户,市县可依据财力给予一定奖励,实现农村建房有“新房、新村、新貌”。(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保障

(四)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条件。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属拆旧建新的,如原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在符合村庄规划及“一户一宅”每户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大宅基地面积,并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建。对经依法确定集体用地使用权的宅基地超过175平方米的,以及“一宅多户”、宅基地未确定到户的,分户建房或者重新建设时,应当按“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和当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及宅基地面积。分户建房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优先在原宅基地超过限额标准的范围内安排。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以及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严格按照《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3〕60号)规定施行。(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五)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各市县可根据年度农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分批次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农村村民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建设住宅和原址拆除原址建设的,农民建房供地的审批权限可按法定程序由市县政府授权给区、乡(镇)人民政府,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区、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县国土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三、完善农房审批管理机制

(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农房规划报建审批效率。农房建设实行“一表两证”制度(即填报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出具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在村庄开发边界内拟使用原已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或空闲现状建设用地建房,应由建房户填写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并附建房用地权属证明(农户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作为权属证明;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在符合村庄规划和符合多规合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同时土地利用现状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满足“一户一宅”条件和宅基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由村民小组出具同意建房用地意见书),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经审核同意并公示,建房户可直接向乡镇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由村委会协助向乡镇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联合办公、共享信息提高农房报建审批效率。乡镇规划建设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合署办公,实施农房供地报建“一窗办理”,简化报建申请材料,提供材料填写参考模板,方便群众办理农房报建手续。充分利用市县“多规合一”成果,将“多规合一”的数据共享给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和规划建设所,提高农房报建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加大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及改革力度

(八)加强队伍建设。按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规划建设和国土专业人员到乡镇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完善管理机制,理顺工作职责,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衔接和业务指导,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力量,提高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

(九)加强财政支持。各市县要将农房报批报建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村民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等费用,由市县政府负责统筹解决。农房报批报建和确权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图纸设计、地质勘查、测量服务,可由市县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退出等改革,探索引导农村居民新建房屋适度向城镇(集镇、中心镇)集中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新政策新机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政府)

(十一)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镇、村干部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理各类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实施农房建设网格化巡查,强化农房建设的过程跟踪,不断加强农房建设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十二)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和农房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标语横幅、宣传册(栏)、新网络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提高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在村庄规划编制、宅基地分配和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引导和鼓励农户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切实保障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分级、分类对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所领导干部、农村两委委员以及其他农村管理人员加强政策法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履职尽责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六、其他事项及有关要求

(十三)稳妥处理历史遗留确权问题。未依法取得宅基地即建设的农村居民住房,对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依法处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补办用地手续,并可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进一步核实并完善确权登记手续。对不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应逐步退出多余宅基地或缩减使用面积。

(十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市县要把推进农房(含属地农垦、林区林场)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列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任务,要进一步强化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分解细化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抓好乡镇政府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综合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十五)依法推进,强化督导。各市县要按照依法依规、以民为本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农房建设督查指导力度,强化过程跟踪,对领导不重视、进展缓慢、弄虚作假的市县,按规定约谈有关责任领导或提请省政府启动问责。对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规划报建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省农垦、林业系统农场队以及一线作业点内的居民住房建设规划报建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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