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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收紧!武汉将凭房票买房,进一步挤压泡沫

楼市新闻 2022-10-18 14:10:01 176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7月28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公告,对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进行征求意见,今后将进入“凭房票买房”的时代。有意在武汉限购区域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需要先申请购房资格,符合条件才能...

7月28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公告,对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进行征求意见,今后将进入“凭房票买房”的时代。

有意在武汉限购区域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需要先申请购房资格,符合条件才能领到购房的“房票”,有效期60天。

在完成公示后,一张房票一次只能登记一个楼盘,登记一次后即时锁定,不能再去别的楼盘登记,等到开盘销售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自动解除锁定。

针对没有“房票”的购房人,将无法完成购房意向登记和合同网签备案,开发商和中介机构不得向他们提供销售和网签服务,违者将被处罚。

意见稿中明确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从业人员,一旦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购房资格,将记入信用档案、罚款、被拉入行业“黑名单”。同时,购房者也将面临处罚,不仅取消其家庭本次购房资格,并列入房屋交易不诚信人员黑名单,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家庭购房资格申请。

过往楼盘在认购环节,一方面来说,符合资格的购房者存在着多处认购的情况,只需要买一套房,却在多个楼盘都进行了认购登记,这样的行为对于购房者而言,是为了能够保证自己尽可能选择最心仪的房子,但是对于楼市而言,莫名多出来的“需求”实际上是假需求,楼市“虚热”的情况一直在延续;另一方面来说,我们注意到本次武汉市房管局的规定中,明确了房票的申请需要购房者符合条件,过往在房地产市场,部分的销售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怂恿、鼓动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者进行房屋购买,而在后续流程中出现问题之后,退款又成为了新的问题,这种情况的出现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极大地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因此从认购环节就主动管控购房者的资质,对于武汉的楼市来说能够起到很大程度的稳定市场的效果。

以下为政策全文: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现就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向房管部门备案,并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按月度、季度、年度实时更新。房管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项目投资、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等年度计划和落实情况,加强市场监测与监管。

二、严格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

商品房预售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原则上工程形象进度还应达到以下要求:低层(含四层)主体结构封顶,且砌筑工程完成;多层(含六跃七)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小高层及以上建筑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且不得少于七层;有地下层的,每层可抵减主体结构一层,各建筑物的底商和裙楼结构应封顶。

无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且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优良的省市重点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工程形象进度可降低至三分之一。

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小高层及以上建筑结构主体施工达到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且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三、合理确定预售最低规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报预售许可。规划一次性审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申报预售;规划审批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

四、落实预售资金监管规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涉及用于政府征收中对接还建的安置性商品房除外。监管机构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资金监管账号记载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经营活动中向购房人明确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资金。

五、强化预、销售方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和销售方案,并提交房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预售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交付标准、项目总体预售计划与销售方式等情况。商品房销售方案主要包括预售房源、销售时间、销售方式、代理机构、分销渠道(分销点)、销售和分销人员等基本信息。

商品房预、销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方案变更。房管部门应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预售方案备案后,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并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商品房预、销售方案的相关信息。

六、健全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

各级房管部门要进一步按照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的规定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全面记载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资质核定、商品房预售、重点预售资金监管比例调整的重要依据。大力推行承诺制度,加强房地产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通过推行不良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评价、激励、惩戒作用,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七、建立常态化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房管部门要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相结合、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受理投诉和主动监管相结合,逐步建立常态化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动态监管。畅通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对上级转办批办和来电、来信、来访、媒体网络等渠道投诉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受理、认真处理、快速反馈。加强多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强化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10〕2号)同时废止。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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