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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鼓励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禁止以租代售

楼市新闻 2022-10-18 16:40:01 167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成都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鼓励国有企业将自有存量住房盘活后优...

成都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鼓励国有企业将自有存量住房盘活后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市场存量住房(含符合条件的配建租赁住房)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等区域,利用TOD、公交场站等已取得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房源筹集还包括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集中新建,以及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已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属地实际适当提高租金优惠比例,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以下为政策全文:

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鼓励市、区(市、县)两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源筹集

(一)盘活存量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将自有存量住房盘活后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市场存量住房(含符合条件的配建租赁住房)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现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支持国有企业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等区域,利用TOD、公交场站等已取得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集中新建。

(五)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已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审批流程

(一)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二)盘活存量住房、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三、建设要求

(一)规划选址。重点布局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职住平衡。

(二)户型面积。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三)建设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和《成都市租赁住房规划设计技术导则(试行)》规定执行,具体建设标准可另行制定。

(四)配套设施。严格按照《成都市公园社区规划导则》《成都市产业园区设计规划导则》《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城市设计导则》等文件的要求,建设完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宽带等基础设施,合理配套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商业设施、餐饮设施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燃气配置。具备室内通风条件,有独立厨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接入燃气,燃气管道及设备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

(六)质量监管。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运营管理

(一)运营方式。可由国有企业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

(二)平台建设。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房源信息发布、人员准入退出一网通办。

(三)申请方式。申请对象为个人的,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取得“天府租赁码”后,到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租赁手续。申请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可向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合同签订。承租人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签。

(五)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属地实际适当提高租金优惠比例,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

(六)退出管理。承租期间,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租人的动态管理。承租人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租赁合同,调整租金标准。不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租金收取。

(七)物业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

(八)监督管理。国资部门应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

1.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不低于住宅用地10%进行保障,容积率可提高到3.0。可由国有企业自行组织集中建设,也可委托其他国有企业或采取配建的方式进行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划拨、租赁或出让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按基准地价的70%收取;以租赁或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租赁或公开出让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2. 国有企业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3. 国有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在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规划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

4. 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功能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使用,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财政支持

1. 市、区两级财政在现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中,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补助支持。

2. 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有关要求执行。

3.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三)税费及金融支持

税费、金融等政策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符合国家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公共服务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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