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可向南宁公积金...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职职工,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南宁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不良记录,信用卡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期(含)以上等多种情况不予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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