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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

政策法规 2022-08-16 12:09:02 201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为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机遇,促进科技成果在遂宁转移转化,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打造成渝发展主轴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联动成渝的重要门户枢纽和成渝发展...

为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机遇,促进科技成果在遂宁转移转化,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打造成渝发展主轴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联动成渝的重要门户枢纽和成渝发展主轴绿色经济强市,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科技成果在遂宁首次转化

1.科技成果首次转化选择在遂宁市范围内投资注册的企业,可向落地园区申请使用标准厂房,前3年免租金,后3年租金减半收取。〔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合作局〕

2.科技成果首次转化选择在遂宁市范围内投资注册的企业,经成果评估,市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科创基金等按程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遂宁发展公司)

二、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3.在市级科技财政资金中每年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支持企业在遂宁市范围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4.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天府高端引智计划项目,市财政按照立项资金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支持科技成果创造

5.对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主研单位申报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由市财政按照国家、省奖励资金1﹕1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及以上等次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及以上等次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同一企业,国省级不重复计奖,以较高档次的奖补标准发放。(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高效运转

7.对已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在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考核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市财政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

8.对在遂宁市新注册并运营满1年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市财政按其当年建设及运营成本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奖补。对年度科技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市财政按其100万元以上科技服务收入的5%、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9.对在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按管理办法新毕业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所在孵化器每新毕业1家企业给予0.3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创建

10.支持各类园区、科技服务平台和企业积极争创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企业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企业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1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支持科技成果入市交易

11.对遂宁企业新实施的技术合同交易,市财政按照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技术成交额的1‰对登记企业进行奖补,单个技术合同奖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

12.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1年以上、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技术经纪人,市财政分别按初级、中级一次性给予2000元、4000元补助;在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技术经理人,市财政一次性给予6000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支持科技交流与合作

13.鼓励企业参加绵阳科博会、重庆智博会、重庆军博会、深圳高交会、杨凌农高会等国家、省科技展会。对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展参会的企业,根据参展参会成本,到省内及重庆地区参展,由市财政给予每家参展企业1200元/次补贴,到省外(不含重庆地区)参展,由市财政给予每家参展企业2000元/次补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附则

14.第1项政策由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具体落实;第2项—第13项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牵头,每年一季度受理上一年度奖补申请并组织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兑现。政策奖补资金从市级科技发展资金、创新创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

15.市级其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16.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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