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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经开区 招商引资 产业扶持政策"

政策法规 2022-08-18 11:12:09 313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一、积极落实税费政策。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甘...

一、积极落实税费政策。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甘政发〔2017〕90号)二、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甘政办发〔2020〕4号)三、设立经济贡献奖,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由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甘政办发〔2020〕4号)四、大力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我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我省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纳入我省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省级财政收入3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不低于前3年最高值的总部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最高的一项指标增幅计算。按照梯次递增方式给予奖励,增幅10%(含)—20%、20%(含)—30%、30%(含)以上分别按企业形成省级财力较上年增量的50%、60%、70%计算。(甘政办发〔2020〕4号)五、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甘办发﹝2018﹞85号)六、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从高到低限额进行奖励,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1项,奖励300万元;一等奖5项,各奖励100万元;二等奖10项,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50项,各奖励20万元。(甘工信发[2018]86号)七、甘肃省科技功臣奖奖金为80万元。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八、对国外、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省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甘办发〔2016〕50号)九、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开发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中心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补助。(甘办发〔2016〕50号)十、给予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给予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给予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甘办发〔2016〕50号)十一、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甘办发〔2016〕50号)十二、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新引进投资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3000万元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2000万元奖励;投资5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甘政发〔2017〕90号)十三、对落实人才引进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提供住房、户籍、医疗保健、保险办理、税收、入学等优惠政策上提供便利化服务;愿意在我省长期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万元安家费补贴。为引进急需人才提供专家公寓或周转住房。(甘办发〔2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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