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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

政策法规 2022-08-18 12:54:07 198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奖励主体。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且符合双流区主导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为双流区成功引荐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奖励主体。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且符合双流区主导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为双流区成功引荐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机构。

第二条 奖励范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实际到位的外商直接投资(FDI)资金情况进行相应奖励,包括: 现金(含跨境人民币、溢价并购、增资)、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及境外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

第三条 对世界 500 强(财富)、美日欧 500 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FDI)资金 2000 万美元(含 2000 万美元)以上的航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等特色优势产业项目,以及对全区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 投资奖励政策

第四条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不低于 100 万美元(含 100 万美元)的企业,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最高 50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其中,实际到位 1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的,按外商直接投资(FDI) 部分(按人民币折算)的 8‰给予奖励;实际到位 1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含 5000 万美元)的,按当年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按人民币折算)的 9‰给予奖励;实际到位 5000 万美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按人民币折算)的 1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奖励。对已在双流注册的外 商投资企业,在当年内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不低 于 100 万美元(含 100 万美元)或符合第二条奖励范围的企业, 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最高 50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其中,实际到位 1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的,按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按人民币折算)的 6‰给予奖励;实际到位 1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含 5000 万美元)的,按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按人民币折算)的 7‰给予奖励;实际到位 5000 万美元以上的,按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按人民币折算)的 8‰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中介服务奖励。对与双流区政府或区级部门建立委托招商关系,且成功引进投资总额达 1000 万美元以上(含 1000万美元)项目的中介机构,经评审认定后按当年引进项目实际到位 1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按人民币折算)的 2‰,给予最高 200 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三章 投资服务保障

第七条 产业化项目用地支持。对外商投资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项目所需用地;积极支持申报省、市重点项目,经认定的服务业项目可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的 70%确定出让起始(叫)价;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可按指导价的 80%确定出让起始(叫)价;利用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的 70%确定出让起始(叫)价。

第八条 人才扶持政策。建立人才绿卡制度,在创业扶持、住房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向高素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倾斜。优先享受成都市、双流区现行扶持政策。其中,经双流区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天府万人计划”和“蓉漂计划”的人才,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后,对年收入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人才,每年按其上一年度区级实际贡献的 50%给予个人奖励;对区内引进和已落地外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特殊人才,优先享受成都市、双流区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设立外籍人才申报永久居留证服务专员和服务特别通道,给予外籍子女落户和就读涉外学校支持。

第九条 绿色通道服务。建立由区领导牵头,外资项目招引责任单位负责的“一企一专班”外资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搭建企业诉求解决直接通道,全力做好企业要素保障、政策兑现、融资支持、用工保障、人才引育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条 区内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均可享受成都市、双流区支持产业化项目发展的现行配套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已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需承诺 3 年内或按协议约 定时限不变更注册地、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注销企业、不改变在双流区纳税义务。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认证资格和扶持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本政策涉及产业化项目的用地支持、融资支持、人才扶持、用工保障、绿色通道服务由双流区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本政策所涉汇率按项目注册之日通过“商务部业 务系统统一平台”核定的汇率为准;奖励(补贴)均为税前(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且符合成都市、双流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已经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3 年。本政策原则上季度申报,季度兑现。本政策由双流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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