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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加快创新驱动企业及团队引进培育扶持办法"

政策法规 2022-08-18 15:10:06 187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快横琴新区高层次人才集聚,充分发挥人才高端引领作用,推进自主创新,加速高质量高科技项目落地,大力构筑区域创新型人才高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快横琴新区高层次人才集聚,充分发挥人才高端引领作用,推进自主创新,加速高质量高科技项目落地,大力构筑区域创新型人才高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范围】鼓励领军人物为高层次人才的创新驱动企业及团队在横琴新区落户。领军人物具体包括: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翻译为“院士”,具体的机构名称以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为准)。

(二) 国家、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三) 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由区党群工作部推荐报送人选,以区管委会研究认定结果为准。

第三条【项目范围】创新驱动企业及团队落户的项目范围须属于集成电路和芯片设计、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新材料、金融科技等行业,重点支持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创新成果、实现核心关键技术突破、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创业团队。

第四条【引进条件】

(一) 创新驱动企业及团队须在横琴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并完成商事登记,该主体须在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后方可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二) 领军人物须登记注册为横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并承诺在五年内未经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降低持股比例或将公司迁出横琴新区;承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纳统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如有违反此承诺,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

(三)领军人物不得以本人名义同时在全国3个或以上城市登记注册持股比例(或持有份额)超三分之一的企业或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职务。

第五条【分期拨付】对分别符合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领军人物团队来横琴新区创业发展,且领军人物将主要工作精力投入到所创办的企业中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家企业只扶持1名领军人物);符合第二条第(三)款的高层次人次,按第二条第(二)款的扶持标准给予扶持资金。上述扶持资金均按三期拨付:

第一期:1。须通过区商务局组织的项目评审会;2。须与区商务局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承诺创新驱动发展相关指标);3。须在项目合作协议签订6个月内完成研发仪器、办公设备进场,同时不少于5名人员到位(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横琴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计算)并开展实地经营;4。经区商务局认定符合上述条件后拨付第一期扶持资金。

第二期:1。须完成项目合作协议承诺的“中期创新驱动发展指标”(即项目协议中承诺一年内完成的指标任务);2。须通过区商务局组织的绩效评估会审核;3。符合要求后,拨付第二期扶持资金。

第三期:1。须完成项目合作协议承诺的“终期创新驱动发展指标”(即项目协议中承诺三年内完成的指标任务);2。须通过区商务局组织的绩效评估会审核;3。符合要求后,拨付第三期扶持资金。

符合第二条第(一)款的领军人物团队,第一期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第二期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第三期给予300万元扶持资金;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的领军人物团队,第一期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第二期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第三期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符合第二条第(三)款的高层次人次,

按第二条第(二)款的扶持标准,给予相应阶段的扶持资金。

第六条【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5名专家组成,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技术、专利归属、股权融资、股权结构、资本实缴、自有资金投入等相关内容进行评估审核。

第七条【引进流程】

(一)身份核实。项目领军人物及其所在单位须分别提交承诺书和相应证明材料,由区党群工作部牵头协调相应上级部门对项目领军人物身份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区商务局负责对项目领域范围进行把关。

(二)项目审核。经身份核实及项目领域确认后,由区商务局每半年组织一次专家评审会,对项目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引进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定位、具有良好发展潜力。

(三)洽谈签约。经评审会认定通过的项目,由区商务局与项目方开展商务洽谈,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第八条【评估考核】对未按进度开展项目、未按要求使用项目扶持资金或未达到约定指标的企业,应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接受对应阶段目标考核。考核合格的项目将按照相关要求申请对应阶段的扶持资金;仍然不合格的项目将终止对其资助。区商务局有权对企业未按要求使用的部分或全部扶持资金予以追回。

第九条【日常管理】由区商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包括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定期走访抽查企业实际办公情况、组织项目绩效考核、及时跟进项目是否迁出横琴新区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资金使用】

本办法资金应用于企业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范围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四)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扶持资金总额的10%。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等文件执行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扶持资金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涉及的资金接受区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和社会监督,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第八条补充规定(修订)》相应内容同时废止。《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第八条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颁布前已签订协议的项目,按原办法相关内容执行;本办法颁布后引进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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