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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8 21:58:06 168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23号)要求,全面做好我市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四)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二、清理责任和分工

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清理。市、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市、县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审定。

各地、各部门正在按照其他相关部署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与此次清理工作做好衔接,在确保此次清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以统筹安排、一并进行。

三、清理工作步骤

清理分五个阶段推进: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0年3月31日前,各地、各部门制定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梳理阶段。2020年4月15日前,各地、各部门根据清理的范围和重点,对本地、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止的政策措施清单。

(三)审核排查阶段。2020年4月30日前,各地、各部门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对本地、本部门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废止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或清理意见。

(四)公开清废阶段。2020年5月31日前,各地、各部门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者调整。其中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以及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总结汇报阶段。2020年6月5日前,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送清理结果,由本级政府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清理结果直接报送市政府。2020年6月10日前,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附后)加盖公章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16房间,邮箱地址xzsscjsfk@163.com),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2020年6月20日前,我市清理工作总结报送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落实,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要加强日常督查,对清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同时,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好《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19〕111号)文件精神,严格做好2020年1月1日起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出台政策措施一律附公平竞争审查表,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一律不得出台。鼓励支持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动态清理,坚持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将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把握重点、认真清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对照审查标准,逐项研究分析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清理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废止;部分内容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有关内容予以修改,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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