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奖补贷业务,是指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向已获得省、市政府(部门)政策奖励补助资格但尚未获得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获奖企...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奖补贷业务,是指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向已获得省、市政府(部门)政策奖励补助资格但尚未获得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获奖企业可向合作银行申请奖补贷,合作银行根据申请企业情况,以奖励补助资金为基础计算贷款额度(原则上贷款额度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及期间贷款利息之和),办理授信业务。 第二条 支持条件。在石家庄市注册、纳税的中小企业,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尚未获得奖补资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政策奖补贷。 (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未列入监管机构发布的逃废银行债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名单,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发布的黑名单中的中小企业; (三)合作商业银行的其他政策要求。 优先支持符合石家庄市培育壮大 4+4 现代产业相关企业。 第三条 合作机构。由市政府在各家商业银行中择优选择合作对象并签署合作协议。合作银行应设立一家政策奖补贷业务主办支行及多家经办机构开展奖补贷业务。 第四条 遵循的原则。奖补贷按照金融机构独立审贷原则施行,由银行进行信贷调查和审核,并确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 第五条 申放贷款工作流程。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印发(转发)奖励、补助文件时抄送合作银行。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要求的企业直接向银行申请奖补贷。 第六条 信息反馈。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银行向县(市、区)相关部门反馈贷款发放结果。 第七条 贷款偿付。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下达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经办机构开设的奖补资金账户,银行与贷款企业进行贷款偿付清算。 第八条 本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试行,暂定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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