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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支持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政策法规 2022-08-12 16:56:53 185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一)支持研发产业化创新项目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剂、生物基复合材料、天然生物材料创新型增效利用等领域,支持相关企业与科研院所、下游用户联合实施研发产业化创...

(一)支持研发产业化创新项目

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剂、生物基复合材料、天然生物材料创新型增效利用等领域,支持相关企业与科研院所、下游用户联合实施研发产业化创新项目。

1. 申报条件。上述领域在建项目。涉及复合材料的,其产品生物基含量应不低于30%。

2. 申报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按通用文本格式编制),附以下文件:

(1)研发人员及研发费用清单;

(2)设备购置清单;

(3)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工作文件;

(4)申报企业与科研院所、下游用户合作协议;

(5)产品检测报告;

(6)上一完整年度研发费用及设备购置专项审计报告(可通过专家评审后再行补充)。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快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执行。

3. 支持方式:经评审认定的项目,对研发及关键设备投入按照1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实施期内可累计申报3次。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已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兑现差额部分奖励资金。特别重大项目按“三重一创”建设“一事一议”程序申请支持。

4. 组织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支持产业集群发展

支持相关企业围绕生物基新材料产业链招引上下游企业。

1. 申报条件。注册在安徽境内的生物基材料相关企业或基金管理机构,引入生物基新材料上下游企业落户安徽。以基金管理机构名义申报的,要求已对引入企业实施股权投资。单个引入企业只允许一个申报单位申请奖励。

2. 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或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情况,涉及基金管理机构须提供资金交割单;

(2)引入企业情况,包括注册时间、实际到位资本金、主营业务、生物基材料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上年度审计报告等;

(3)市级对招引情况的确认函。

3. 支持方式。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1—10亿元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生物基新材料企业,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10亿元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单个招引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4. 组织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支持推广应用

生物基新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成果省级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1. 申报条件。省内生物基新材料生产企业产品应用于重大国际国内活动。

2. 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情况、产能装备情况等;

(2)产品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性能指标、已应用情况;

(3)应用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内容、应用产品及应用量、应用效果等;

(4)会务组织方说明;

(5)销售清单、合同及发票。

3. 支持方式。生物基新材料产品应用于奥运会、全运会、省运会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重大国际国内活动和会议,对推广应用效果综合评价,按照实际投入最高3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4. 组织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 申报条件:申报日上一完整年度生物基新材料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的本省企业。

2. 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基本概况;

(2)上一个完整年度生物基新材料销售清单和发票明细或专项审计报告;

(3)销售收入首次达标的证明材料(企业承诺及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

3. 支持方式:对上一完整年度生物基新材料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的本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4. 组织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除上述申报材料外,所有申报奖补资金的单位均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近三年信用查询信息。

第二部分 审核程序

(一)下发通知

由省发展改革委下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见各政策条目组织申报。

(三)组织评审

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资金安排

由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在“涉企”系统中进行比对筛查后,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形成资金安排方案。

(五)方案公示

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六)资金下达

公示无异议后,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三部分 管理监督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 近3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

2. 近3年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承担项目现场核查初审和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责任。

(三)相关事项涉及的咨询、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对应企业及项目的涉企系统比对及项目资金核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完善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协助对涉企项目进行比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省级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项目出现问题较多的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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