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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法规 2022-08-22 12:30:02 211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一、《实施意见》体现的鼓励思路本《实施意见》是以我市现行政策为基础,充分参考先发城市经验,结合成都有关实际形成的,一是通过科学规划和简化流程,降低地下空间项目的建设难度...

一、《实施意见》体现的鼓励思路

本《实施意见》是以我市现行政策为基础,充分参考先发城市经验,结合成都有关实际形成的,一是通过科学规划和简化流程,降低地下空间项目的建设难度;二是通过土地支持和建设优惠政策,激励各类资金投资建设地下空间;三是通过明确权属权益和管理责任,解除建设单位的后顾之忧,充分体现了鼓励支持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思路。

二、《实施意见》具体内容

本《实施意见》由基本原则、科学规划、优化流程、鼓励政策、规范管理、公布施行这六个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是基本原则,明确以“有效利用、公共优先,科学规划、系统开发,有序建设、强化管理”为基本原则,强调从完善规划、简化流程、优惠措施、规范管理等方面,鼓励支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第二部分是科学规划,从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要求、科学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促进地下空间互联互通等方面细化规划管控。第三部分是优化流程,从控规调整程序、建设管理方式、权属范围确定等方面进行细化明确。第四部分是鼓励政策,主要包括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优惠、财政资金支持、基础设施损坏赔偿费减免、连接通道建设鼓励等四方面优惠措施。第五部分是规范管理,从强化建设服务管理、地下空间产权交易、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等方面明确权益责任。第六部分是公布施行,明确了施行时间、有效期限。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本《实施意见》提出,在符合成都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城市地质调查成果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地下空间适建区划分为重点建设区和一般建设区。一方面,重点建设区中,在未开发建设区域,对轨道交通等地下综合体重点建设片区,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积极推进“带地下工程”方案土地出让。涉及中心城区重要区域的大体量、多地块的“带地下工程”整体方案由市住建局牵头编制并报市规委会审定。对于已出让地块,在建设方案审定中充分考虑项目特点、周边情况以及功能综合、复合利用的地下空间建设要求。另一方面,一般建设区中,在未开发建设区域,明确划定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深度、使用用途、出入口设置等指标。

四、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

《实施意见》明确,除历史名园、文保单位、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不宜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外,城市绿地可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用于停车场、排水设施、人防工程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或城市基础设施,但是要保证建设后城市绿地原有的功能和形态恢复,同时明确了“开发利用水平投影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本绿地面积的70%”。

五、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鼓励优惠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一是以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二是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公开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的起始(叫)价可按评估价格的70%确定。三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用途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其中: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5%确定;属于地下车库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0%确定;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连通通道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区域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20%确定。

六、政府财政资金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支持

《实施意见》明确,对公共类、综合经营类地下空间,参照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一定比例奖补。其中,公共类地下空间(含地下通道部分)建成后,参照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由财政安排资金按100%的比例奖补,确需支持的综合经营类地下空间建成后,参照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由财政安排资金奖补。关于地下空间财政奖补的具体办法、支持范围及奖补比例,由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七、地下空间产权交易原则

《实施意见》明确,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已完善建设手续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权利人可对其地下建(构)筑物权利进行转移登记。对于连接用地的通道(含用地之间连接通道和用地与地铁等公共地下空间连接通道)且具有商业功能的地下空间应由权利人整体持有并管理,不得进行分割交易。

八、解读机构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下空间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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