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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2 16:57:53 228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一、支持专业研发团队建设。对引进的国际国内顶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企业自主培育或全职引进的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根据实际贡...

一、支持专业研发团队建设。对引进的国际国内顶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企业自主培育或全职引进的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根据实际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经费支持。对企业柔性引进的重要科研项目或产业化项目技术负责人,经评估认定,每年按照在东营实际取得劳动报酬的30%给予生活补贴,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

二、支持产品临床试验。对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且在我市产业化生产的新药(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按实际临床研究投入费用的20%予以补贴,其中一类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补贴,其他类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0万元。对需临床试验且在我市产业化生产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按每项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0万元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6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支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企业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且在我市生产的品种,按照5年内新增市级及以下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给予奖励,每个品种最高700万元,其中对同品种国内前3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最高800万元。豁免BE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减半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奖励的品种数量最高3个,但属于同品种全国前3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数量最高5个。同一产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

四、支持研发成果产业化。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药用辅料)且在我市投产的生物医药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结合5年内新增市级及以下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个企业给予最高4000万元补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我市投产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结合5年内新增市级及以下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个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 

五、支持上市许可产品委托生产。支持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委托我市企业生产上市许可产品,自产品开始生产5年内按照每个品种实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以发票为准)的5%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奖励。结合5年内新增市级及以下地方财政收入情况,单品种同一企业5年累计最高10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贴累计最高1000万元,5年累计最高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六、支持发展中药及特医食品。对取得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市落地生产的,每项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且在我市落地生产的,每项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中药材种植。鼓励采取“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模式,推行标准化管理,大力发展中药材种植。对新发展面积不少于500亩的中药材种植基地,基地建成投产后,经审核达到相应标准的,对基地建设主体最高按300元/亩·年给予土地流转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和生态种植基地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

八、支持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以政府资金适当注入、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研发成果产业化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政府购买股权,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对达成投资意向的企业,基金公司可采取购买股权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基金公司持股不超过49%,以股权的市场价或债权方式退出,退出方式、时间具体协商确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投资促进局)

本政策适用于在东营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相关奖补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以“后补助”方式予以兑现,由市县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本级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未在我市转化的创新成果,有关奖补资金全部予以收回。本政策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制定资金奖补实施细则,统筹资金项目申报、认定及发放等工作。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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