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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2 16:58:04 166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一、鼓励航运企业落户发展。对我市新引进或在我市新设立并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船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在青岛港口完成外贸集装箱装卸量分别超过10万标准箱、20...

一、鼓励航运企业落户发展。对我市新引进或在我市新设立并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船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在青岛港口完成外贸集装箱装卸量分别超过10万标准箱、20万标准箱和50万标准箱,或完成内贸集装箱装卸量分别超过50万标准箱、100万标准箱和200万标准箱的,分档奖励200万元、400万元和800万元。(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发展重点现代航运服务业。对具有相关资质的我市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检验机构和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其年度管理国际船舶吨位、检验国际船舶数量和交易船舶成交价格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且不超过其地方贡献。(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青岛海事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新增海运航线。对我市注册船公司新开通青岛面向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班轮直航航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在青岛港口集装箱年度装卸量超过1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市注册船公司新开通青岛面向海南、广东、福建、北部湾、渤海湾的内贸航线和外贸内支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在青岛港口集装箱年度装卸量超过2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青岛海事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发展水水中转和海铁联运。以在青岛港口上年度完成的水水中转量为基准,对年度增量部分按国际中转集装箱200元/标准箱,内支线和内贸中转集装箱100元/标准箱,国际中转大宗散货1元/吨的标准给予港口经营企业奖励。对省外进出青岛港口海铁联运集装箱按300元/标准箱给予港口经营企业奖励。原则上享受本项奖励的企业地方贡献增幅需高于全市经济发展目标。(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五、聚集油气产业贸易资源。符合要求的我市油气交易服务机构,从市外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注册为其会员并在我市注册落户的,市级财政根据所引入企业年度地方贡献情况,对该油气交易服务机构所在区给予分档综合奖补。(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六、鼓励发展国际贸易新模式。优化提升中国(青岛)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拓展增值服务功能,构建线上生态系统。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发展,完善即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对企业备案、交易、通关、物流、结算等全流程监测。对标世界知名自由贸易港,设计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扶持政策,吸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头部企业集聚青岛。支持青岛自贸片区、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探索开展主要包括航空航天、船舶、工程机械等目录内产品的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海关、即墨区政府、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各综合保税区管委)

七、支持航运保险机构发展。注册在青岛经营航运保险业务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市级及以上保险公司(含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航运保险中心),以2021年航运保险保费收入为基准,对奖励年度超出基准的增量保费收入部分,规模超过30万元的,按3%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青岛银保监局)

八、加大航运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前提下,根据航运物流和船舶租售的资金周转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创新金融产品,大力发展船舶信贷、融资租赁、航运保险、供应链金融等特色航运金融业务,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更多更优的融资服务。支持在青岛设立船舶融资租赁项目公司。(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九、创新贸易融资结算服务。支持银行机构为优质外贸企业在满足基本授信准入前提下设计无抵押纯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保单融资业务。鼓励银行机构依照展业原则为企业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进一步扩大跨境金融区块链应用场景。探索推出“青融e”综合金融服务产品。(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十、支持发展航运贸易领域创投风投。创投风投基金拟在我市注册且主要投资我市现代物流、商贸服务等产业项目的,政府引导基金给予重点支持。(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青岛证监局)

十一、培育和支持航运贸易企业上市。加强航运和贸易企业上市培育,形成航运和贸易行业储备、辅导、上市梯队。对拟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4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的,根据募集资金汇回市内的金额,给予最高4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青岛证监局)

十二、支持涉外法律服务发展。引进和培育一批在业务领域和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支持我市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专业化、国际化、规模化发展。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企业搭建交流平台,促进联系与合作。大力引进和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壮大我市涉外法律服务队伍。(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仲裁办)

十三、加强航运贸易软实力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和知名机构在我市举办重大航运贸易学术交流和会展活动;在我市设立研究机构和培训基地,开展航运贸易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与我市相关企业、机构合作,开展航运贸易指数及金融衍生品、大宗商品交易、期货保税交割等方面的联合研究和发布。(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四、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大力推广“套泊热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两段准入”“先放后检”等通关便利化创新举措,持续提升口岸通关效能。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口岸物流协同平台功能,实现口岸“通关+物流”一体化服务联动,提高单据电子化应用率,不断提高口岸智慧化水平。(责任部门:市口岸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青岛海关、青岛海事局、山东港口集团青岛港)

十五、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对青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企业、机构、协会和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本政策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奖补资金由市财政、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由各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在本政策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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