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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2 16:58:09 165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一、强化中医药人才培养(一)提高中医药办学水平。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编写一批符合中医药教育规律的核心课程教材。探索多学科交叉...

一、强化中医药人才培养

(一)提高中医药办学水平。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编写一批符合中医药教育规律的核心课程教材。探索多学科交叉创新型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和支持省内中医药高等学校和其他学校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支持省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建设国家一流中医药本科专业,推进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专业长学制教育改革,打造国家中医药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国家中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开展省级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工作。建设一流中医药类本科课程。推动省内中医药相关高校与高职、高专院校合作,建设高水平中医药类专业群,紧跟健康养老、养生保健需求,加快培养具有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健康服务从业人员。(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坚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开展各层次师承教育,扩大省级名医师承指导老师数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持续推进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国医大师、省名中医、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社厅、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三)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中医药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制定出台能够体现中医药学术传统和服务特点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及评价标准,逐步提高基层中医药人员待遇,对于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人员,在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高层次人才评选中积极探索中医药人才单列计划、单独评价。组织开展省级名中医评选活动。对于参加省级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符合职称晋升有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高一级职称。〔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分别负责〕

(四)培养高层次中医药特色人才。增加中医药省级人才数量,加强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全方位培养全省中医药优秀人才。依托我省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地,利用3到5年时间,培育5至8名省级中青年中医药领军人物,30名省级高水平中医临床人才,培养200至300名省级中医药优秀人才和骨干人才。结合“头雁”行动计划支持组建3至5个高层次创新团队。开展中医药卓越师资培养,加强中医基础、经典、临床师资培训,培养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学团队。〔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二、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五)提升中医医疗服务能力。推动省域优质中医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争取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建设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支持发展较好的市级中医医院建设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打造1—2所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和4所中医特色重点医院;支持符合条件的县级中医医院提标扩能;为未建公立中医医院的县提供业务指导,督促加速建设进程。开展优势病种特色鲜明科室建设和经典病房建设工作试点。探索建设名医堂。〔省发改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六)推进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多种形式医联体。鼓励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整体提升县域中医药服务能力。在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原有待遇不变前提下,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分工协作、管理同质、统一绩效政策、利益共享。鼓励各地探索推行中医药技术人员“县管乡用”“乡管村用”,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工作。鼓励公立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城市医联体,加强中医专科联盟和中医远程医疗能力建设。〔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三、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

(七)发展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全省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全部设立中医科,中医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核定床位数的5%。85%的二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中西医结合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建设。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中医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注册不受临床科室设置限制。鼓励西医药从业人员学习中医药,广泛开展中医药知识培训,对医院临床医师开展中医药专业知识轮训。鼓励科室间、院间和医联体内部开展中西医协作,创建一批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八)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西医协作机制,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共享,推动中医药防治举措全面融入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确保中医药机构、人员同步全面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建设1—2所国家中医、中西医结合疫病防治基地,1所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九)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开展中西医结合学科(专科)建设,实施一批国家中西医结合基础研究和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项目,遴选形成我省中西医结合优势病种目录,到2022年底,基本形成帕金森病和不孕不育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提升中医药产业发展活力

(十)加强中药材野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进省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建设工作,制定野生中药材保护目录,加强野生药材种质资源研究。支持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繁育研究和替代品研发,开展五味子、刺五加、防风等药用植物种源筛选、良种繁育和驯化栽培等关键技术研究。充分利用我省优良的生态环境资源和丰富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在不对林草湿原生植被造成破坏和外来生物侵害前提下,支持开展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林草局、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地)政府(行署)分别负责〕

(十一)提升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水平。制定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支持林区林下中药材产业发展。突出“一村一品”,重点发展人参、刺五加、五味子等道地药材主打品种,培育中药材产业示范强县、强乡、强村。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发展模式,开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三品一标”行动,扩大道地药材生产规模,提升标准化种植水平。支持建设一批道地药材种苗繁育基地,培育一批道地药材规范化生产基地,建成一批道地药材产地初加工基地,打造一批道地药材知名区域品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二)壮大中药加工产业规模。坚持全产业链谋划、全要素推进、全方位服务,实现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支持饮片精深加工和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鼓励骨干企业兼并收购盘活资源,支持企业对现有设备工艺改造升级。鼓励企业与省内高校高水平中医药学科开展中药经典名方的开发应用。强化招商引资,支持项目落地,加大对新引进项目及本地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推进以我省大宗道地药材为原料的保健、日化等产品的产业化进程;推动药食同源产业发展,推动灵芝、黄芪、西洋参药食同源物质试点,做好人参、火麻仁、紫苏、沙棘等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开发利用,培育新增长点。研究制定中药材加工基地、新药产业化、优化中成药产品结构等中药产业扶持政策,推动产业不断壮大。(省工信厅、省药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十三)优化中药审评审批管理。优化中药制剂审评审批备案管理。制定符合各级中医医院需求的中药制剂室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鼓励全国知名中医药专家的验方转化为院内制剂。开展省内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在调剂使用过程中可以取得合理收益。推动地方中药材标准、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省药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分别负责)

(十四)推动“中医药+”多业态融合发展。支持中医药与养老、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一批中医药小镇、小城镇,培育建设一批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示范机构,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和中医药健康适老产品。〔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改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分别负责〕

(十五)推动中医药开放发展。探索中医药服务出口发展新模式,支持中医药服务出口机构开展“云诊疗”“云支付”“云邮寄”等云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服务贸易机构申报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持续推进落实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试进口创新举措,不断丰富进口中药材种类,建设落地加工基地,争取新增绥芬河、同江等口岸为中药材指定进口口岸。(省商务厅、省外办、哈尔滨海关、省药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十六)推动中医药科研创新。依托高水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医医院以及中药创新企业,开展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专业中试中心等各类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解决制约中医药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五、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

(十七)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建立以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为主要依据的中医医疗服务卫生技术评估体系,根据政策规定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积极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一般中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支持和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参与DRG(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和DIP(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八)合理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提供可由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完成公益性服务绩效好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放宽特需医疗服务比例限制,允许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在政策范围内自主设立特需服务部(含国际医疗部),自主决定国际医疗的服务量、项目、价格,收支结余主要用于改善职工待遇、加强专科建设和医院建设发展。〔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分别负责〕

六、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

(十九)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专利转化。推动中医药相关专利的申请,鼓励开展中药技术国际专利申请。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中医药相关专利技术进一步转移转化。强化地理标志产品培育,建立地理标志培育名录,制定阶梯培育计划。推进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药材生产加工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省知识产权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二十)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促进行动,加强中医药健康知识科普工作。开发中医药特色课程和校本教材,将中医药文化作为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强化舆论引导,及时宣传报道我省中医药文化传承和发展成效,推介我省中医药特色药材和特色产品。利用好每年10月22日全省中医药宣传日,广泛开展群众性中医药文化传播活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二十一)提高中医药法治化水平。推动《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快制定配套文件。建立中医药监督信息化平台,提高一线中医药监督人员行政执法信息化装备配备率,提高对中医医疗机构监督能力水平。(省药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七、保障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二十二)保障政府投入。各级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发展,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中医药发展资金,作为公立中医医院的办医主体,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政府投入和倾斜政策。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对中央预算内予以支持的中医药建设项目,多渠道落实配套资金。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公立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予以支持,支持中医事业发展。〔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分别负责〕

(二十三)多方增加社会投入。优化政策环境,推进社会办医,放宽市场准入,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在重点专科、医院等级评审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将符合标准的机构纳入医联体建设,支持其组建团队开展治未病、养生保健、康复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二十四)加强融资渠道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对龙头企业在资金、信贷和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探索推行中药材种植、养殖业商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保费补贴支持。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鼓励其为中医药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发改委、各市(地)政府(行署)分别负责〕

(二十五)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中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和省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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