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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十项措施"

政策法规 2022-08-12 20:00:08 149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一、全面落实“三项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及时公示、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一、全面落实“三项制度”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及时公示、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有效降低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切实增强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二、推行“服务型”执法

涉企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大力推广使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手段。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及时提醒、主动指导、督促纠正,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和符合其他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通过“柔性”手段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把执法为民落到实处,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依法规范文明执法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须具备执法资格,严禁临时工、协勤人员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单独执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人员应规范着装、仪表、举止、用语,严禁越权执法、徇私枉法、野蛮执法。

四、严格实行亮证执法

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未获得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五、严格控制检查频次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明确检查事项,规范检查内容,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事项一律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清单中的抽查事项,一律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降低检查频次,减轻企业负担,除特殊场所、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情况外,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对同一企业多个事项的检查应当合并进行。

六、慎用行政强制措施

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经集体研究并获得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

七、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于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轻处罚。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或者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加强重点领域执法

加大食品药品、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引导经营者自觉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法治营商环境。

九、落实“谁执法谁普法”

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将精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落实“在哪执法,在哪普法;由谁执法,由谁普法”,具体的执法方式就是具体的普法方式,将普法从静态变成动态,把法律由“纸上的法”变成“现实中的法”。在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主动送法到企业,增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减少执法中的冲突和对立,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维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增强内部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查摆整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依法处理执法投诉举报,及时纠正执法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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