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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2 20:00:08 138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市重大项目推进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重大项目推进机制,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转方式、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推动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市重大项目推进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重大项目推进机制,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转方式、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准入等要求和高质量发展导向,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示范作用,列入市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

市重大项目包括实施项目和前期项目。实施项目为续建项目和计划当年新开工项目;前期项目为需持续推进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分工负责机制。

(一)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负责市重大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调度分析,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市重大项目办的日常工作。

(二)各区政府、市各责任单位是市重大项目服务推进的责任主体,按照“谁申报、谁负责”原则和项目隶属关系,全面负责市重大项目的滚动储备、筛选申报、组织实施、管理服务、风险防范等有关工作。

(三)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商务、投资促进、统计、节能管理、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市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和行政监管职责。

第四条  市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科技创新。推动创新发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项目。

(二)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产业链补链强链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项目。

(三)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和生态环保。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现代化基础设施项目;促进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民政、应急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改善民生补齐短板的项目;促进水、大气、土壤等持续改善的生态环保修复、污染防治及碳减排等项目。

第二章  申报确定

第五条  建立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各区政府、市各责任单位及时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纳入市重大项目储备库。

市重大项目办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度实行分类管理、滚动更新。新开工项目原则上须纳入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并从中筛选申报。

第六条  建立市重大项目清单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有关产业政策,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按照突出重点、优化结构、质量优先的原则确定市重大项目清单。

年度市重大项目的数量由市委市政府根据项目总体质量和资源要素、承载能力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七条  申报市重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分体现高质量发展导向。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产业布局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符合节能环保、环境承载、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

(三)具备一定成熟度,实施项目可在计划开工时间内完成法定手续并开工建设。

已纳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省、市级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的项目优先列入市重大项目建议清单。

第八条  市重大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一)市重大项目办于每年9月印发下一年度市重大项目编报通知,明确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各区发展改革部门(重大项目办)梳理汇总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征求同级规划资源、生态环境、节能管理及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经审核论证、风险排查等决策程序后,由各区政府向市重大项目办提出项目推荐名单。未通过风险排查自查的项目不得申报市重大项目。

(三)对跨区项目和市属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单位)会商有关区政府后向市重大项目办提出项目推荐名单。

(四)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市重大项目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列入市重大项目建议清单。

(五)上年度市重大项目如需结转,应按要求重新论证、决策后再申报。符合条件的同一项目应连续申报,但一般不超过4年。

第九条  市重大项目清单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市重大项目办牵头征求有关市级部门意见。

(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节能管理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推荐项目进行严格把关,提出明确意见。

(三)市重大项目办综合各方意见形成市重大项目建议清单,报市委市政府。

(四)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印发。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区政府、市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履行有关审批程序,会同项目单位落实各项要素保障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和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  市重大项目办定期对市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跟踪,开展现场查看,对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情况按月通报。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市对区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市重大项目办另行制定,并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市各责任单位定期通过市重大项目推进平台汇总报送项目完成投资、到位资金、开工和竣工时间、形象进度、现场图片及工作举措、问题事项等信息。

第十三条  市重大项目清单每年度中期调整一次。各区政府、市各责任单位向市重大项目办书面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调整。

对经评估因市场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实施,以及不再符合市重大项目有关条件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调出市重大项目清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要求的项目,可申请调入市重大项目清单。符合本款规定的情形但各区政府、市各责任单位未申请调整的项目,市重大项目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进行调整。

市重大项目清单中期调整方案由市重大项目办会商有关市级部门提出,按程序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领导挂钩联系推进市重大项目建设,每位市委常委、副市长每年挂钩联系一个市重大项目。各区政府、市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挂钩联系市领导工作要求,组建工作专班,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协调推进,发现问题及时调度,原则上每季度到项目现场服务。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市各责任单位应及时梳理汇总项目存在的困难问题,并积极推进解决。

市重大项目办依托市重大项目推进平台建立健全“线上+线下”问题事项协调机制。各区政府、市各责任单位确实无法解决的,可通过平台提交问题事项。市重大项目办通过平台线上交办,被交办的各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应牵头会办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市重大项目办对线上交办问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协调会办,必要时转为督查督办或报请市政府重点会办。

市政府原则上每月召开重大项目会办会议,通过交办单明确任务分工和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  各级要素保障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依法依规服务保障市重大项目所需资源要素,积极保障市重大项目用地、用林计划和用能指标,落实水、电、气、通信、征地拆迁、渣土运输、外部配套等建设条件,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市重大项目融资。

市政府每年从市重大项目清单中筛选100个左右战略性、引领性项目为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市重大项目办会同各级要素保障部门(单位)对上述市级重点推进项目给予建设用地审批、差别化工地、渣土运输、夜间施工等方面的专项支持,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规划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第十七条  各级审批部门加强对市重大项目的服务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等要求,优化精简审批环节和程序,建立畅通绿色通道,及时高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落实落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各区政府、市各责任单位建立完善风险排查和防范化解机制,及早排查、化解和切实降低重大项目风险。列入市重大项目清单不改变项目原有行政监管职责划分,不减免项目单位等有关各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作为项目招引落地的承诺条件。各区政府、市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推进,不得以“已列入市重大项目”为由而违法违规。

第十九条  各区政府、市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源头防控,切实规范招商引资政策和行为,严格执行财税、土地、环保、节能管理、国资监管、知识产权等政策规定,履行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各级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符合本地区发展基础、承载能力,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政府及平台公司参与投资产业类项目,论证、决策时要重点防止形成债务风险、资产损失。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等各项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建审批手续,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积极配合相关审计或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重大项目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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