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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2 22:45:10 184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一、规范制发程序,严格审核把关(一)严禁越权发文。严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包括各类...

一、规范制发程序,严格审核把关

(一)严禁越权发文。严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国家、省明确规定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的公文外,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做到应审尽审。各地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具体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和机构,落实具体审核工作人员,确保合法性审核全覆盖。

(二)规范起草论证。依照“谁起草、谁负责”原则,起草单位应当全面论证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在制定修改涉企政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涉企文件出台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最短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市和区、县(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核。提请市和区、县(市)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事先向政府办公室报请立项同意,由政府办公室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对发文事项进行立项审核,严控发文数量。

(三)完善送审流程。严格执行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起草单位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供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本单位及会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相关材料。送审材料不符合完备规范要求的,予以退回或要求补正。除法定紧急情况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 个工作日。

(四)严格依法审核。审核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具体内容等方面从严把关,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于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创新举措的,审核机构应当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制定机关研究。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强化审核责任。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请集体审议。政府常务会议、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审核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强化备案审查,完善纠错机制

(六)落实规范报备。贯彻落实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一网通”要求,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实行网上报送备案,主动落实报备责任,实现准确报备、及时报备、规范报备。

(七)深化监督协同。市和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备案审查机关,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征求意见、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和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对于备案审查疑难问题,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组织专家学者、相关利害方参与审查听证、论证工作,扩大公众参与度。深化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衔接联动机制,积极稳妥开展公民、组织审查建议的沟通反馈工作。

(八)强化备案纠错。市和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级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发现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及时通知制定机关暂停执行、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改进;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制定机关收到备案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文件通过修改或者废止予以纠正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发文并向社会公布后重新报备。无正当理由拖延落实或者拒不落实备案审查意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依照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加强督查指导,提高监督效能

(九)强化检查督促。市和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监督检查,通过核对发文备案目录、随机抽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督促制定机关执行备案审查意见书,发现应当报备而未报备文件的,督促制定机关限期补报,全面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十)强化通报指导。市和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情况通报、业务培训、案例指导机制,通过统计分析、共性问题研究等,及时通报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报备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典型案例评选,指导各部门(单位)加强审查能力建设,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十一)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要将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指标体系。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通过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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