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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3 12:09:08 189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双鸭山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协调有关部门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双鸭山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或解决某一时期出现的突出问题,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主要承担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统一审批、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设立

第四条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或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

(二)必须联合完成重大应急、特殊任务的;

(三)工作任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并需要经常组织协调多方面共同完成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组长(主任、指挥)1名;副组长(副主任、副指挥)1至2名,承担综合性或者重大任务的可适当增加。组长(主任、指挥)一般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一般由各成员单位1名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承办部门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具体程序是:承办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承办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呈报市政府的请示。包括设立依据、工作职责、组成人员名单、具体经办人及联系方式,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需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二)议事协调机构拟任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

(三)经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确认的拟任成员的姓名、职务、职级。

第九条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不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其具体工作由承办部门负责。

第三章 调整变更

第十条因市政府领导工作职务变动或者工作分工变化,需要相应调整所担任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的,按调整后的市政府分工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因部门负责人变化需要调整议事协调机构成员的,由原部门补充成员。

第十二条对需要调整的议事协调机构,调整组长(主任、指挥),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按设立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调整其他组成人员,由承办部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发文,同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议事协调机构需要调整成员单位或者变更名称的,由承办部门报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按设立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清理规范

第十四条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或纳入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或职能由其他非常设机构替代,承办部门应及时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具体程序是:以承办部门名义形成请示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自行发文撤销,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市政府办公室适时对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需要撤销和调整的议事协调机构提出清理和规范的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对以下议事协调机构予以清理撤销:

(一)工作任务已纳入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有机构能够协调或者通过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可以解决问题的;

(二)因情况变化设立依据已不充分的;

(三)工作任务已完成的;

(四)擅自改变职责任务的;

(五)长期未开展工作或者作用发挥不明显的,包括长期没有重要的组织活动(不含承担部门的日常工作)以及主要负责人工作变动但始终没有进行调整等情况。

第十八条对拟成立或调整的议事协调机构,除正副职负责人外,其他组成人员按其所在单位顺序(以市委编委机构排序为准)排列。

第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同市委办公室沟通两办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调整、变更 、撤销。市委已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原则上市政府不再成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具体办理部门,须对议事协调机构成立、调整或撤销文件按一式5份归档立卷,以备查阅。

第二十一条 议事协调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设置。各县(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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