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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专业市场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法规 2022-08-13 12:09:09 187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支持传统产业改革创新,推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支持传统产业改革创新,推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6〕755号)和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嘉定区专业市场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区注册登记从事专业市场建设或经营管理的企业均可申报(申报表见附件1),经审核批准后享受专项资金扶持。

第三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负责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预登记、初审和上报。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商务委、市场监管局、规划资源局、房管局、人社局、应急管理局、城管执法局等职能部门组成,从项目效益、市场秩序、安全生产、劳资纠纷、建筑审批等方面负责对市场主体及其申报项目的评审认定。

(三)区商务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相关资料的存档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流程负责扶持资金的发放。

第四条 遵循原则

(一)政府引导,营造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等方式,调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专业市场转型升级的环境。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选择优质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培育一批交易方式先进、服务体系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品牌优势显著、辐射力较强的专业市场。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在科学、公开、公正的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品牌建设

支持专业市场建立专业管理团队,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支持专业市场开展品牌建设,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支持专业市场通过举办行业论坛、展会、节庆活动等,开展形象宣传和品牌推广。每个扶持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创新发展

支持专业市场经营内容和模式的创新发展,探索市场由实体经营向线上线下整合互动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探索市场由单一经营向文化创意、研发设计、孵化平台、旅游体验等多领域的融合和延伸,提高市场经营品质和附加值。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其他项目

专业市场转型升级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扶持的其他项目,具体补贴标准由区专业市场转型升级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认定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

(二)申报项目审计报告;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证明符合申报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所在地政府收到申请后先行预审,并负责及时将通过预审的相关材料和预审意见报送区商务委。

(二)区商务委负责核实上述材料,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区商务委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名单,并召集联席会议。

(四)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支持的项目及扶持金额。

(五)区商务委负责将评审结果在上海嘉定商务委频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七天。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商务委将评审结果告知申请单位正式发文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使用扶持资金的企业均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失信惩戒

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已发放扶持资金如数追回,并取消其随后三年的专业市场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专业市场转型升级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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