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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配套督查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3 13:55:15 194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一、对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试点,优先纳入省级“放管服”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相关试点工作,在典型经验做法推荐推...

一、对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试点,优先纳入省级“放管服”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相关试点工作,在典型经验做法推荐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地区,优先纳入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重点领域监管、公平竞争审查创新等试点,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对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优先推荐国家级试点、优先安排省级试点。对积极利用外资且提质增效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利用外资发展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对推进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地区,优先推荐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先支持其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省级经济开发区调整区位。(省商务厅负责)

四、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的设区市,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以及切块资金安排时予以重点倾斜,用于奖励支持该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对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国库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财政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省级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省财政厅负责)

六、对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一定奖励。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对列为省级试点的PPP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补贴,在规定时间内规范实施落地的,按社会资本方出资资本金的1%-5%给予奖补,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为2000万元。对民营企业作为主要社会资本方或绿色环保领域的项目,奖补标准上浮10%;对评为省级示范的PPP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项目100万元-500万元奖补。(省财政厅负责)

七、对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好、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执行率高、地方投资落实到位、工程款支付及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到位、项目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好、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支持配合完成情况好、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地区,优先安排交通项目审查审批,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省交通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并从省级交通发展专项中给予每个设区市1000万元、县(市、区)600万元资金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水利综合治理成效好的地区,优先安排水利基建项目审查审批,优先下达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

九、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成效好的地区,在申报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和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保险公司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支持运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当地子平台开展普惠金融业创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发展改革委、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负责)

十、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成效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用地计划奖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一、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质量高、投入力度大、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地区,在分配年度省级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

十二、对开展消费促进工作、推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推进社区商业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及产销对接、积极发展农村电商、社区电商以及商品市场优化升级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试点,优先安排省级试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三、对落实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省科技计划资金安排、重大平台载体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科技厅负责)

十四、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高新区,依法依规调整区域范围,优先保障重大创新项目用地需求。对创新绩效突出的省级以上高新区给予奖励补助,并优先布局建设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五、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优先支持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优先列入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优先支持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中予以适当倾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六、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奖励制度,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成效明显且地方财政给予资金安排的地区,在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区,优先支持培育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双创示范基地、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创业示范基地等国家和省级双创平台。对绩效突出的已认定省级双创平台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各类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八、对促进制造业创新转型、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高质量发展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创建、技术改造升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龙头骨干企业培育等试点示范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并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九、对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建设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推动数据安全和数据产业化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智能车间(工厂)、服务型制造、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上云、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等试点示范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在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方面的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十、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地区,在认定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中予以名额倾斜,对产业集群内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创新平台申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予以名额倾斜,同时通过政银合作、产业基金等多种方式进行协同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十一、对在现代服务业主体培育、集聚示范、融合发展、综合改革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二、对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改革创新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地方标准申报和省级标准化试点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质量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国家和省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规划布局、质量提升行动重点帮扶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三、对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推进产教融合、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培育省级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打造专业化职业院校校长及师资队伍等方面力度大、措施实,投入保障有力、发展环境优越的地区,在职业教育改革试点、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省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及优质专业(群)、实训基地、专项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在推荐申报国家资金支持项目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四、对落实国家和省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好的地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五、对规范执行养老保险政策、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严格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成效明显的地区,在落实省级统筹责任分担机制时予以适当倾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六、对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有实质成效和重要经验的地区,在分配省级接续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七、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民住房条件改善、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城市更新行动、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予以适当倾斜,在省级财政安排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引导资金、改善农民住房条件财政奖补资金、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和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财政奖补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优先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八、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明显的地区,省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或额度给予奖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九、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加强村居卫生机构建设和乡村医生队伍管理规范,对招人引人留人政策措施得力、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成效明显、基层综合服务能力强,以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基层首诊签约覆盖面广、群众获得感强的地区,在分配卫生健康重点学科专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等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对基层医疗卫生体制重大改革突破地区予以适当激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分配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一、加强普惠托育体系建设,对依托政府、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提供配套设施举办普惠托育机构成效明显、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较高、婴幼儿家长获得感强的地区,省级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二、对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设、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安排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养老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企业培育创建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省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三、对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省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支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四、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完成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等成效明显的地区,额外安排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并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支持力度,在安排中央、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五、对河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幸福河湖建设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分配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力度大、森林资源和湿地资源管护成效显著的地区,在分配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六、对促进乡村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分配年度省级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七、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粮油储备规模和补贴到位、优质粮食工程和优质优价收购推进有力、粮食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的地区,在省级粮食仓储物流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方面予以适当倾斜。(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八、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模式探索等方面成效显著,贯彻“两山”理念创新探索新路径的设区市或县,在省级层面宣传推广改革经验做法并向国家层面积极推介;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以及切块资金安排时予以重点倾斜,用于奖励支持该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十九、对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在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转变大城市发展方式、加快县城城镇化建设、提升城市安全韧性发展水平、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健全城镇化可持续投融资体制机制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试点和资金支持项目,优先安排省级试点,同时在新型城镇化支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十、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文化和旅游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消费质量水平高的地区,在建设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单位,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四十一、对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积极做好重大决策部署督查落实工作,注重优化督查方式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督查”平台,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地区,下一年度省政府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督查激励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强化正向激励促进实干担当作为狠抓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有效手段,精心组织实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要及时制定或调整完善实施办法,科学设置标准,全面规范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精准客观评价地方工作,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加强统筹整合,优化工作方式,简化操作流程,避免给地方增加负担;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防范廉政风险。要抓好典型引路和政策解读,加大地方经验做法推广力度,进一步营造互学互鉴、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激励措施的对接、落实工作,用好用足激励政策,创造出实实在在、不含水分的业绩。省政府办公厅将对激励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对实施效果组织评估。

省各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根据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重大督查情况,结合本部门日常督查情况,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地方名单,经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切实增强督查激励的精准度和公信力。省政府办公厅将统筹组织开展相关督查激励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配套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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