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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3 22:45:12 194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条 本政策的扶持对象为在江北区(不包含两江鱼复郭地区及寸滩保税港区)注册、经营、纳税的旅游企业。第二条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且累计不...

第一条 本政策的扶持对象为在江北区(不包含两江鱼复郭地区及寸滩保税港区)注册、经营、纳税的旅游企业。

第二条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且累计不超过150万元;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且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根据相关政策,对新落户企业和现有区内存量企业,给予以下品牌奖励扶持。

新落户企业和现有区内存量企业,被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首次评定为全国旅游行业排名100强的旅游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首次评定为全市旅游行业排名10强的旅游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旅游四星、五星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重庆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示范区(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首次被评为定位四叶级绿色饭店、五叶级绿色饭店的旅游酒店,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首次参评被认定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规定的甲级、乙级旅游民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研发、生产、销售和推广代表江北区特色的旅游商品,并被命名为“重庆市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被命名为“国家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四)对在我区A级景区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5%(不含)的,奖励5万元;同比增长5%—10%(不含)的,奖励10万元;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旅行社年营业收入在0.5亿元—0.8(不含)亿元的,奖励5万元;0.8亿元—1亿元(不含)奖励8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星级饭店年营业收入达到0.3亿元及以上的,且年增幅分别高于当年直管区住餐营业额增幅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奖励10万元;高于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奖励20万元。组织招徕境内外团队游客(单团游客不少于10人)来江北景区或研学、康养、商旅游览,全年累计人数达10万人次及以上、20万元次及以上、30万人次及以上,分别奖励景区或研学、康养及商旅基地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组织招徕境内外团队游客(单团订房不少于3间)来两江旅游,并在经认定达到三星级标准及以上酒店住宿1晚及以上,全年累计人数达到4000人次及以上、8000人次及以上、12000人次及以上,分别奖励酒店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四条 相关事项

(一)落户到两江鱼复郭及寸滩保税港地区的企业,根据实际结算情况,由区委、区政府另行研究相关政策。

(二)除国家级、市级政策外,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三)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扶持或奖励范围。

(四)本政策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政策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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