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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事项后 所签合同是否无效?

土地政策 2022-10-08 13:44:00 0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https://www.tudinet.com/read/  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承诺协助受让方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容积率调整手续。但在合同签订后,有关的变更事项迟迟无法完成。...

https://www.tudinet.com/read/

  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承诺协助受让方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容积率调整手续。但在合同签订后,有关的变更事项迟迟无法完成。请问,受让人可否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为由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并由转让方赔偿损失?

  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建设条件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人无权改变原规划用途和建设条件。通常,建设用地的用途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即已确定,并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会有所体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原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等内容,对新的受让人仍有约束力,未经批准,新的受让人必须按照原出让合同中的约定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

  但是,并非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一经确定就绝对不能改变,在建设过程中,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生变化和调整也是常见现象,即使未批先改,事后经补办审批手续并得到政府的追认也是有可能的。因此,不能认为土地转让合同中有欲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的内容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合同本身,即当事人的约定并不能发生改变原规划用途和使用条件的效力,它只是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如果受让人未经批准就在建设过程中直接改变了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其行为构成违法并有可能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但这种行为与转让合同本身无关,因为不管当事人如何约定,都不可能赋予一方当事人未经批准直接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的权利。因此,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倒推土地转让合同本身也违法、无效。

  一般来说,转让方会在合同中承诺负责或协助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办理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变更的行政审批手续,无论是转让方为主办理还是协助办理,该项承诺本身都不构成违法。但如果该项承诺没有实现,即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变更的申请不能获得政府批准,则会构成转让方违约。如果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的变更是转让合同签订的基础和主要实现目标,则转让方不能履行该项承诺构成根本违约,受让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若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只是双方约定的争取目标之一,未获批准并不影响转让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并且通过调整转让价款等方法双方能够达成继续履行合意的,转让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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