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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2 16:57:56 185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推...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现有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工业用地(1001)”二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100100)”。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备注为新型产业用地。

第三条 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文化创意、设计、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平台、无污染生产和生产性服务业在内的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建生活服务设施。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建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不包括大型商场、商品住宅。同一项目同时含有新型产业用地(M0)和传统工业用地的,应当区分认定。因项目建设实际需要混合的,应认定为新型产业用地(M0)。

第四条 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按照供应方式分为“新增M0”和“存量M0”两类。“新增M0”是指政府新供地的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含收回后重新供应的土地);“存量M0”是指已出让土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项目用地。

第五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在各类开发区及代管区域、功能区和重要发展廊道中规划的一类工业用地内安排。

第六条 由属地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指定相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明确可分割转让比例,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认定申请,经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供地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和工作职责,做好生态环保相关工作。属地区县政府牵头制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建立监督机制,制定出台具体监管处置措施,出具同意分割转让、抵押的书面审查意见及明确可分割转让比例,监管履约协议执行情况。

第七条 新型产业项目主体不可分割转让的房产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该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属地区县政府在提出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认定申请及出具初步意见时,应确定项目可分割转让比例,并纳入履约监管协议。在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中可划定产业用房和配建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分区,不能明确分区的,可划定混合区,但应明确混合区内产业用地和配建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比例。

第八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不小于1.5。配建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5%,且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产业用房应满足相应建筑标准,并与城市整体景观风貌相协调。

第九条 “新增M0”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出让年限最高为50年。

第十条 “存量M0”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新型产业要求的,可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转型升级为新型产业用地(M0)。经审核同意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手续,并按照本办法补缴土地差价,修改为新型产业用地(M0),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出让合同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涉及土地闲置的,须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 “新增M0”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如下公式计算:

M0=M+(C-M)×A

其中:C为同地段、同出让年限、同容积率的商务金融用地单价,M为同地段、同出让年限、同容积率工业用地单价,A为房产自持比例修正系数〔100%自持的,A为10%;自持比例70%以上(含)的,A为15%;自持比例50%以上(含)、70%以下的,A为20%〕。

“存量M0”应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按照“新增M0”价格扣减工业用地价格的差额执行。

第十二条 可分割M0部分产业用房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件,并经属地区县政府审查同意后,允许分割进行不动产登记、转让及抵押(根据《民法典》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除外)。

在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可分割转让部分可以根据需要将产业用房按幢、层分割为基本单元,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分割后的建筑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配建生活服务设施不可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 新型产业用地(M0)2年内不得改变产业用房使用类型。2年后申请由不可分割M0变为可分割M0且符合分割转让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向属地区县政府提出申请,属地区县政府审核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询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审定同意的,按本办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剩余出让年限不变),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评估期日剩余年期下可分割M0价格扣减原不可分割M0价格的差额。

第十四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受让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符合新型产业项目准入条件,并经产业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

第十五条 各属地区县政府牵头制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可分割比例、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业导向、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强度、产业用房二次转让要求、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供地后由属地区县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签订履约监管协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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