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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唐山港港口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政策法规 2022-08-12 20:00:07 153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一、支持大宗商品依托港口交易第一条 支持河北自贸试验区曹妃甸片区(以下简称“曹妃甸自贸片区”)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对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平台结算)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奖...

一、支持大宗商品依托港口交易

第一条  支持河北自贸试验区曹妃甸片区(以下简称“曹妃甸自贸片区”)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对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平台结算)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奖励100万元,并给予年交易额0.5‰的财政支持,最高不超500万元;新设、迁入(既有企业新增)年外贸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90%给予财政支持,之后5年按50%给予财政支持;年外贸额1亿美元以上的,另给予印花税同比例支持。(责任单位:市自贸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曹妃甸区政府)

第二条支持发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发布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进口铁矿石、木材、LNG曹妃甸价格指数。推动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在曹妃甸自贸片区设立期货交割库,开展期现联动业务。制定扶持政策,吸引国内外知名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到曹妃甸自贸片区开展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曹妃甸自贸片区大宗商品交易支持力度。支持唐山市及周边钢铁企业利用曹妃甸自贸片区优势自主开展铁矿石进口业务。(责任单位:市自贸办、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曹妃甸区政府)

第三条  完善期货保税交割监管政策。支持设立有关期货交割库,推动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落地。对期货交易所在保税监管场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备案制,增加期货保税交割货物品种。对参与保税交割的法检商品,入库时集中检验,进出口报关时采信第三方机构质量、重量检验结果分批放行。(责任单位:市自贸办、唐山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曹妃甸海关、京唐港海关,曹妃甸区政府、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平台。支持曹妃甸区充分利用自有贸易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先行先试优势,依托唐山港港口优势,围绕铁矿石、木材等大宗商品,争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责任单位:市自贸办、市商务局,曹妃甸区政府)

第五条  释放新型贸易方式潜力。支持曹妃甸自贸区加强离岸贸易业务创新,在外汇结算、奖励政策、金融支持等方面给予更大倾斜,促进离岸贸易公司、资金运营商、新型贸易商和高端商贸人才集聚。支持银行探索离岸转手买卖的真实性管理创新,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按照展业原则和交易真实合法、具有合理性逻辑性的要求进行外汇收支业务审核,取消交易单证种类的具体审核要求,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提高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海外仓、现代物流相结合,探索“海外仓+中欧班列”合作模式,打造与海外仓发展相适应的物流通道,拓展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自贸办、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市中心支局、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曹妃甸区政府)

二、增强港口对贸易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六条 拓展海向服务空间。对新增的船舶管理、船员服务、交易、代理、航运保险、货运期货和运价指数交易等航运服务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区留成部分,前5年由县区财政按90%给予返还奖励,第6年至第10年按50%给予返还奖励。(责任单位: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曹妃甸区政府、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内陆港拓展新货源,利用唐山港的强大运能,支持各内陆港做大做强,推动将内陆港建成当地的出海大通道、货物采购中心和物流分拨辐射中心。(责任单位: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

第八条  培育壮大港航服务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引进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船员服务、交易、代理、航运保险和运价指数交易等航运服务企业。建设国际船舶备件供船公共平台、设备翻新中心和船舶配件市场,鼓励船舶落籍片区。支持5G示范园区、工业互联网示范园区建设,建立智慧港口运营中心,完善软硬件设施,打造智能化港口运行体系。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打通与我国西北各省及蒙古国、俄罗斯等区域的海铁联运物流通道,优化内陆港布局,拓展物流产业链,培育煤炭、矿产品、木材、汽车、生活日用品等货种,稳定开行中欧、中蒙俄班列。(责任单位: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曹妃甸区政府、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大对港口贸易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九条  支持金融业务创新。制定金融支持政策,鼓励中外资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等业态在港区聚集发展。支持金融机构拓展航运金融、航运保险、海事金融等港口金融业,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金融创新产品。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在曹妃甸自贸片区内推进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积极推进曹妃甸自贸片区内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鼓励优质企业在曹妃甸自贸片区内开展跨境人民币便利化结算业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市中心支局、市自贸办,曹妃甸区政府、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条  引导金融机构为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开具进口信用证。信用证保证金不超过15%,按照年度实际用信规模0.5‰给予财政奖励,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在曹妃甸自贸片区新设立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前3年根据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不含同业拆借)1‰给予奖励,每年不超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自贸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曹妃甸区政府)

第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落户曹妃甸自贸片区发展。新设立(变更、升格)及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按照类别及区域经济贡献分阶段给予落户奖励20万—200万元。对新设立(迁入)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或一级和二级分支机构、各类金融机构总部、专业子公司等对区域金融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市自贸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曹妃甸区政府)

第十二条  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注册在曹妃甸自贸片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市中心支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自贸办,曹妃甸区政府)

四、由港口贸易带动临港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发展能源储配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建设原油、LNG、成品油储运设施,完善配送体系,加速曹妃甸国际能源储配贸易发展。推动曹妃甸自贸片区开展成品油和保税燃料油交割、仓储业务,允许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业务,推进保税燃料油供应企业发展,推动曹妃甸自贸片区内企业开展供油服务,支持曹妃甸自贸片区企业申请保税油经营相关资质。鼓励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参与建设油品接卸泊位、储运罐区、输油管道等设施,优先保障土地、码头配套,仓储、管线等设施使用。(责任单位:曹妃甸区政府)

第十四条  鼓励引进能源储配龙头企业。对在曹妃甸自贸片区内设立总部、一级子公司的能源储配龙头企业,承诺经营5年以上的,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土地、税收、落地、经营贡献等配套奖励支持。(责任单位:曹妃甸区政府)

五、为港口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

第十五条  推进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扩大曹妃甸自贸片区经济管理权限,采取市直部门“端菜”与曹妃甸自贸片区“点菜”相结合的形式,向曹妃甸自贸片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协调省级权限按需分批下放,不断提高曹妃甸自贸片区自我发展能力。全面实施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提高曹妃甸自贸片区企业注册效率,实施企业注册一口开办、一日开办、免费开办。推行“一址多照”,允许多家企业在同一地址注册。推行“证照分离”,采用改革方式办理各类经营许可。(责任单位:市自贸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曹妃甸区政府)

第十六条推进通关流程创新。高水平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整合提升海关、海事、边检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两步申报”通关改革,推进船舶检验便利化,开展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查验,开通边检服务绿色通道,力争通关便利化水平全国领先。(责任单位:市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曹妃甸区政府、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不重复享受。市场主体与相关县区、园区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的奖励政策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涉及曹妃甸自贸片区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曹妃甸自贸片区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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