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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3 21:52:11 288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山西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山西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和《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地是标准化试点示范的一种形式,是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服务平台,是以标准化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

第三条 创新基地主要服务于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围绕高端装备制造、煤矿智能采掘、煤成气、轨道交通、通用航空、半导体、碳基新材料、特种金属材料、大数据、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现代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领域布局,力争在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等“六新”领域取得突破。

第四条 创新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市场驱动、助力创新、服务产业、树立标杆、协同推进、长期运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基地建设工作实行“开放、合作、创新、共享”的运行机制。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及示范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承担建设,省标准化技术机构协助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创新基地建设的政策规定;

(二)编制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和申报指南;

(三)统筹创新基地的申报、批准筹建、考核评估、设立和调整、撤销等工作;

(四)牵头成立创新基地咨询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咨评组);

(五)定期发布创新基地的建设情况,推广创新基地建设经验;

(六)组织国家级创新基地的申报工作;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创新基地建设的政策规定;

(二)推荐本行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申报创新基地;

(三)参与创新基地论证、评估和验收工作;

(四)指导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开展工作;

(五)鼓励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对创新基地给予支持;

(六)支持国家级创新基地的申报、筹建以及建设工作。

第八条 各市及示范区标准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创新基地建设的政策规定;

(二)推荐本区域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申报创新基地;

(三)为创新基地建设提供标准化工作指导和服务;

(四)协助开展辖区内创新基地的论证、评估、验收等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创新基地给予支持。

第九条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为创新基地提供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制定创新基地建设方案,建立健全创新基地规章制度,完成创新基地建设目标任务;

(三)配合做好创新基地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省标准化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创新基地申报、检查评估等材料的接收、形式审查和专家论证会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创新基地咨评组专家的日常联络;

(三)提出创新基地管理、建设及相关工作建议。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申请创新基地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创新基地建设的牵头单位应当是在本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基地建设提供政策、经费及其他支持;

(三)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经验,有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聚集创新资源和提供市场化服务的能力,整体实力在本省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问题,以及违法失信等情况。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联合行业内相关技术权威单位共同申报筹建创新基地。

第十三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市及示范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荐本行业、本区域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申报创新基地,指导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填写«山西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书»,并报送省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省标准化技术机构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咨评组评审。

第十五条 咨评组专家对申报书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评审意见进行研究,符合要求的批准筹建。

第十六条 获批的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要求编制《山西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方案》,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方案报送推荐单位和省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及示范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建设方案,指导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创新基地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承担单位在筹建过程中可以“山西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筹)”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当在基地建设中期提交工作报告。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进行中期检查评估。根据专家组检查评估意见,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对建设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条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当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验收申请。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创新基地建设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评估验收。验收通过的,批准成立;验收未通过的,承担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并在6个月内重新提交验收评估申请。评估验收细则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不能按期完成创新基地建设任务的承担单位,应当在建设期结束前3个月内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验收通过的创新基地统一命名为“山西省技术标准创 新 基 地 (× × ×)”,英 文 名 称 命 名 为 “ShanxiTechnicalStandardInnovationBaseofXXX”。

第四章 运 行

第二十三条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责任,保障创新基地持续、有效、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 创新基地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审议创新基地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创新基地应当构建以产业服务为导向的服务模式,突出技术、管理、产品标准制定,跨行业标准化协调,产业(技术)联盟标准化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创新标准化人才培养和科研交流机制,标准试验验证等工作,为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标准创新服务。

第二十六条 创新基地应当与共建单位协同发展,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发展理念,加强与标准化专业组织、联盟等不同主体的沟通协调,为共建单位畅通标准化工作渠道,搭建标准化工作平台,加强标准化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 创新基地应当加强标准化资源与科技产业的对接,为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等方面标准的研制提供全过程服务,推动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十八条 创新基地根据需要可以接受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及示范区标准化主管部门、产业联盟、企业等单位的委托,开展标准起草、标准验证、符合性测试和标准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地应当积极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

第三十条 创新基地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标准研制与产业化协同发展,探索科技创新与标准研制实现同项目、同团队、同时间,打造以标准为纽带的产业和技术创新联盟,推动制定符合产业发展和创新引领需要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创新基地应当注重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给予标准化技术人员鼓励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创新基地应当加强先进标准的推广运用,重视标准化知识普及,开展标准化科普场所建设、成果展示及实习培训等工作,并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第三十三条 创新基地应当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交流与合作,争取承担国家和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秘书处,选派专家担任国家和国际标准组织下设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组召集人,推动山西标准“走出去”。

第三十四条 创新基地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五条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创新基地进行年度考核,掌握创新基地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服务水平与实际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

考核结果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省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及示范区标准化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七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抽查或材料审查等方式对创新基地进行监督指导,查找问题,总结经验。

第三十八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考核不合格的创新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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