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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国有用地计费标准出炉!五种情况可延长土地使用年期!

行业报告 2022-09-22 12:56:01 122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5月14日,南海区政府网发布《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告,其制定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

  5月14日,南海区政府网发布《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告,其制定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保障民生改善、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规范南海区土地市场交易行为。

  

  公告截图示意图

  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自行补办出让,或因转让、改制、改变用途、增加建筑面积、租赁而补办出让,补交地价款(租金);

  (二)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或建筑物)、调整使用年限、增加建筑面积而补交地价款;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为国有土地后,需补办出让而补交地价款;

  (四)国有建设用地出租和临时租赁租金计收。

  (五)土地使用权期满续期。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按原用途补办出让,按以下情形计收地价款:

  (一)未建成建筑物或建成后未发分户证(含单家独户的住宅用地)的,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地价款。

  (二)已建成建筑物且已发分户证的,住宅用地(包括房改房)按所在片区基准楼面地价的10%再进行年限修正后计收地价款;除住宅用地外的按所在片区基准楼面地价(工业用地按基准地面地价)的20%再进行年限修正后计收地价款。

  (三)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转让的,经批准补办出让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地价款(属于“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及国有划拨留用地的除外)。

  (四)未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地价款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的70%计收:

  《意见稿》还提出,以下五种情形可以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期:

  (一)按城镇规划实施而改变用途的土地;

  (二)烂尾楼项目;

  (三)混合用途的宗地中,使用年期较短的土地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四)多宗土地使用年期不一致申请合并登记;

  (五)其他情形经政府批准延长土地使用年期的土地。

  申请土地使用年期延长应当依法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后,进行土地使用年期修正,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将土地使用年期延长至不超过最高法定出让年期,并需补交延长使用年期的地价款,体计收公式如下:延长使用年期补交地价款=法定最高年限的土地市场价格×延长年期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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