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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园区资讯 2022-09-19 11:12:02 123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鞍山市政厅,为加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实现耕地保护目标,提高粮食生产力,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

鞍山市政厅,为加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实现耕地保护目标,提高粮食生产力,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

  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实现耕地保护目标,提高粮食生产力,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一是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严格落实省下达我市的“十三五”期间407万亩耕地保护任务和31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二是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为契机,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用地布局。在日常规划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对我市用地空间布局进行管制,通过与最新的高精度影像图叠加的方法将上述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落到实地。

  三是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实行差别化用地管控制度。依据国家和省年初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从严审查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使用标准以及容易破坏周边生态环境的项目用地,不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是划定生态用地红线,通过对生态用地的严格管控,改善生态用地周边微环境,改善生态保护区周边地下水、空气等自然条件,进而提高耕地质量。

  五是严格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在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时,对涉及调划的耕地要保证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

  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省下达的31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其中海城市划定128.87万亩(不含大屯镇、甘泉镇)、台安县划定102.21万亩、岫岩县划定73.73万亩、铁西区划定0.04万亩、立山区划定0.09万亩、千山区划定6.90万亩(含大屯镇和甘泉镇共6.87万亩)、经济开发区划定2.57万亩、高新区划定0.48万亩、千山风景区划定0.1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三、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

  按照“十三五”时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16%的目标要求,各地区应减少发展建设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依赖。通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多种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的退出,实现低效用地的再利用。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严格土地利用标准,实施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确保合理利用。开展开发区节约集约评价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批后监管工作,促进土地利用效率、效益的提高。切实做好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国家试点工作,探索盘活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新途径。

  四、采取积极措施,破解耕地占补平衡难题

  一是加大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造地工作力度。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显示,我市共有耕地后备资源2413.3公顷(其中海城市415.2公顷、台安县325.8公顷、岫岩县1598.1公顷、千山区74.2公顷),可开发为耕地占补平衡后备资源的地类主要是其他草地和内陆滩涂,虽然这部分耕地后备资源分布零散、地块面积小,开发难度大,但仍有可开发利用的潜力。这些耕地后备资源的充分开发,将一定程度缓解我市补充耕地指标紧张的状况,节约大量易地购买占补平衡指标财政资金,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各县(市)区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造地工作力度。通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按照“谁开发、谁利用”的原则,由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使用,如有结余,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有偿流转。

  二是大力实施土地整治。积极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鼓励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三是采取补改结合的方式解决补充水田的难题。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水田的,在水田补充不足的情况下,先补充足量旱田,再通过旱田改水田的方式补足水田。各地要积极落实旱田改水田的地块,通过规范化操作开发水田。

  四是注重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做到占补耕地同等同级。针对占用耕地等级高,补充耕地等级低的问题,采取等级折算的方式补足耕地数量。

  五是对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向市域内有结余指标的县(市)区或省内其他市协商购买,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自行解决。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有关规定支持各县(市)区工作,使易地购买指标规范、有序开展。

  五、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一是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要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

  二是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各地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减控化肥施用量,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三是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轮作休耕耕地保护和改造力度,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

  四是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以2015年度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成果及2016年度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为基础,结合2016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开展2016年度全市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工作;以2016年耕地质量等别监测评价成果为基础,针对耕地质量等别渐变类型区和变化的主导因素,开展2017年全市耕地质量等别监测评价工作;按照省要求于2018年探索开展耕地质量定级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宣传和监督考核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宣传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切实把握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我市耕地保护和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工作,实现我市耕地保护目标,全面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是严格监督检查。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层层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把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形成市、县、乡、村四级管理网络;国土、农委、统计部门联合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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