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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6 17:27:09 135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条 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金融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155号)、《威...

第一条 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金融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155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设立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监管机构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是在本市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三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或者上述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是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或者组织;监管机构,是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

第四条 市政府按照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设立威海市金融发展贡献奖,每年对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机构进行奖励表扬,并通报金融机构上级。

第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和对威海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表扬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威海市金融发展贡献奖的奖金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分配办法如下(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同口径修改):

(一)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奖金不超过260万元,奖金额度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金为168万元。其中,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5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各9万元。同时,增设“威海市新增信贷投放奖”“威海市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奖”“威海市金融风险防控奖”各2名、奖金各1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可同时申报不同奖项。

2.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奖金为56万元。其中,设一等奖1名,奖金1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8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6万元。

3.对证券业金融机构的奖金为24万元。其中,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奖金分别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

4.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奖金为12万元。每年从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中产生6家获奖机构,奖金均为2万元。

(二)对监管机构的奖金不超过40万元。其中,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灵活运用货币信贷工具、破解企业融资难题、科学统计分析金融业相关数据、确保全市本外币贷款余额年均增速不低于8%,给予20万元奖金;威海银保监分局创新金融监管及风险防控手段、促进银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展、确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速不低于8%,给予20万元奖金。

第七条  金融发展贡献奖及子奖项由在我市正常经营2个会计年度以上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和外地机构申报。每年5月底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结果,提出威海市金融发展贡献奖的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

第八条 奖励资金发放至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主要用于开拓市场、宣传产品、打造团队、风险监测防控以及外出学习培训等方面。如出现抵扣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薪资、被上级机构划走等未按要求使用的情形,将按照相关规定追回。

第九条  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核评价获奖单位在财政性资金公开招标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条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奖励资格:

(一)不服从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当年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并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四)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金融领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以及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受到奖励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本市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但同一机构或者组织不得就相同事项重复申请市级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7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7〕2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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