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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工程建设类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政策法规 2022-08-16 20:06:09 231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工程建设类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工程建设类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国家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农业工程、土地整治及地质灾害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活动的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及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采取企业自行录入、社会公众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 经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体系建设,明确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和方式、信用等级(得分)评定、信用信息公示、信用信息应用等具体规定,并建立本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库。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本行业和《德阳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信用评价标准。

税务、司法、审计、财政、自然资源、安监、房管、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调查核实工作,提供相应文字证明材料。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将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进行公示,并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相关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技术支持。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做好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的对口报送和数据交换共享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信用信息均由企业自行录入、自行更新维护,对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并承担一切不利后果。行政监督部门可抽查监督。

第七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从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资格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基本账户开户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政府性和部门性表彰表扬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相应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企业入库后,须及时对其入库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新,保证其所有入库的信用信息在其参与的相关投标项目开标前一天为其最新、最全、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否则,其参与相关项目投标的行为将被相关市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认定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企业录入的信用信息在招投标异议投诉处理时效内被提出异议且经相关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认定为不属实的,其上述行为将被相关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企业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被相关市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认定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应按照本办法评价标准扣分。

第十一条 除各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本行业建设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中明确以企业持有的相关单位制发的材料为依据外,其余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shixin.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rcpu.cwun.org)、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glxy.mot.gov.cn)、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jzsc.mohurd.gov.cn)、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xmgk.scjst.gov.cn/yth/index.aspx)、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http://ggzyxx.deyang.gov.cn)、信用中国(四川德阳)(https://creditdy.deyang.gov.cn)曝光台中的信息,以及经市级相关部门确认的其他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建设企业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存在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办法中明确的不良信用信息的,须自正式行文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认定部门将相关信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以及信用中国(四川德阳)网站公布。

第三章 公示与查询

第十三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均须在信用信息平台公示,信息公开期限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业的信用评价办法中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以下公示信息,并可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

(一)各企业信用评价汇总计分及分项计分情况。

(二)各项评价指标所需的佐证材料。

(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注重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可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十六条 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以开标当日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即时分数为准,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运用。

第十七条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先按有效投标价评出前三名,然后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除以投标价格,按比值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比值相同的,按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最高分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招标文件在原有商务标和技术标基础上增加信用标,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5%—10%(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综合评估得分的最高分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按以下方式进行折算: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信用评价得分最高的合格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得分为信用标基准值,其信用标得分为满分。

(二)其他合格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信用标基准值)×信用标分值权重×100。

第二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建设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中信用等级(得分)较低的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得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不断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就评价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但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异议处理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异议处理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一)异议成立的,在答复异议人同时取消相关企业相应信用信息评价计分,并直接更新信用评价分值。

(二)异议不成立的,书面答复异议人继续按原评价确认计分。

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期间,执行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即时评价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处理结果实质性影响评标结果,或处理结果改变投标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且影响中标结果的,由招标人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项目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其录入的入库信用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 德阳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纠正和责令整改。

(一)未及时或不正确处理异议的。

(二)拒不向企业出具信用评价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德阳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且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各行政监督部门保存,其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牵头商德阳相关单位进行解释,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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