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我市百大项目扩大有效投资“稳定器”作用,充分调动各县(区)、市经开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积极性,加快推进全市百大项目建设,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百...
为发挥我市百大项目扩大有效投资“稳定器”作用,充分调动各县(区)、市经开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积极性,加快推进全市百大项目建设,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百大项目建设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2号),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承担百大项目及投资5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建设任务的县(区)及市经开区管委会。 (二)承担百大项目及投资5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建设任务的市直牵头单位。 二、奖励条件 (一)列入计划的百大项目及投资5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当年实现开复工。 (二)列入计划的百大项目及投资5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当年投资入统计库。 三、奖金用途 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百大项目及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工作经费和项目前期费。 四、评定标准 (一)指标体系。 1.评定得分按县(区)、市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单位两组单独排序。 2.省级百大项目、市级百大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分别评分后,按50:30:20比例折算。 3.评分以项目开复工及竣工项目个数、开复工率、年度投资完成额和年度投资完成率4项指标作为评定指标,4项指标得分按20:10:60:10比例测算。 4.另外设定特别重大项目(当年完成投资5亿元以上)、单体省级百大项目2个加分项。 (二)指标采集。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统计局、市财政局配合。 五、奖励资金分配 按照省总奖励金额的60%奖励县(区)及市经开区管委会。 六、奖励实施 (一)资金拨付。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奖励意见,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奖励县(区)、市经开区管委会及市直单位。 (二)资金管理。 1.奖励资金使用单位要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存在以下情况取消奖励资格,并按相关规定收回奖励资金: (1)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质量或环境事故; (2)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审计、专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或其他违法行为; (3)数据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 2.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可根据百大项目推进实际情况按市政府要求修改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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