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全市民营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中共德阳市委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全市民营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中共德阳市委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德委发〔2018〕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奖励民营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产权结构向股份化转变、企业决策向民主化转变、企业班子向职业化转变、企业经营向规模化转变、融资渠道向多元化转变、员工管理向人性化转变,着力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推动全市民营企业走可持续的现代企业发展道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市民营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专家诊断评审或复审,且达到优秀、达标标准的企业,按照评分排序,在奖励资金总量控制内,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每户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现金奖励)。 第五条 按照“坚持企业自主,遵循市场规律,加强分类引导”的原则,对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每两年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需要贷款担保的,可向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信贷担保,适当提高对其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第七条 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可按《德阳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德办发〔2017〕78号)优先申请应急转贷资金。 第八条 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积极帮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培养和引进所需各类专业人才。 第九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奖励条件: (一)企业诚实守信经营,无故意拖欠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无偷逃税款、拖欠职工工资等不良信用行为;未纳入各级失信惩戒“黑名单”。 (二)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未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无其他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法人,近三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的县(市、区)民营办申报,提交最近一个工作年度相关机构确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书面材料(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专家诊断验收工作服务机构、证券辅导机构等出具的意见书),或其他证明本企业已建立并运行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材料;县(市、区)民营办依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后,报市民营办;市民营办组织复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县(市、区)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奖励办法,切实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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