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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

政策法规 2022-08-17 20:59:07 145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全力推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着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1.严格执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全力推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严格执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税负。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认真落实地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以文件、协议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5.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

6.放宽企业登记条件。全面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允许同一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企业“一址多照”、“集中办公”,并依照有关规定可“住宅商用”。

7.加大涉企收费清理力度。对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未列入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不得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对保留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于法无据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着力化解企业融资难题

8.推进“助保金贷款”模式增量扩面。发挥财政引导资金的杠杆作用,进一步做大“资金池”容量,创新合作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扩大服务范围,全年力争新增贷款规模10亿元以上。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机制,探索发展民营企业互助合作基金,防止抽贷、断贷、压贷,解决企业临时性转贷、续贷困难。

9.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法人实体发起,报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按不同产业和领域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企业兼并重组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围绕我市铝精深加工产业、玉米生物技术产业、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产业、蒙药产业,力争年内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及奖励基金,以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10.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市旗两级财政按各承担50%的比例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11.创新完善融资模式。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方式融资,市旗两级财政按各承担50%的比例对每个项目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建设,增加有效资金供给。

三、着力缓解企业用工负担

12.扩大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支持企业在去库存、去产能、实现优化升级过程中,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企业利用降低成本带来的部分收益提高一线职工收入,稳定就业岗位。对市“援企稳岗”认定工作联合审查小组认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困难企业及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

13.允许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经市“援企稳岗”认定工作联合审查小组认定的困难企业暂时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提供担保、抵押后,积极帮助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14.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对缴存企业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由原来的12%下调1个百分点,按11%执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15.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市财政整合培训资金3000万元,专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为工业企业职工参加培训提供保障。

16.鼓励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企业每吸纳1名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上岗培训补贴2000元。

17.帮助企业强化内部管理。通过“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自治区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和“通辽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修班”等平台,免费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提升企业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支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广先进管理模式,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规范企业财务、用工等运营管理模式,帮助企业节本增效。

四、着力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8.认真落实工业用地优惠政策。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19.放宽工业企业用地条件。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和整体收购国有企业的,用地可采取出让方式,也可采取租赁方式,土地出让金或租金按照现行标准适当降低,最低不低于依法确认的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的70%。

20.用好缓缴土地出让金政策。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于资金短缺的中小微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在挂牌拍卖成交10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在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余款在一年内缴清。

五、着力增强企业电力保障能力

21.严格规范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取标准。除与电网公司签订收费协议外,均按企业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收取标准按电压等级确定:220千伏为0.02元/千瓦时,110千伏(含66千伏)为0.027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下为0.031元/千瓦时。

22. 实行同网同价政策。对大工业目录电价在同网同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0.06元。

23.持续实施电价扶持政策。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多(单)晶硅、云计算、大数据、蓝宝石、碳纤维、碳化硅系列、石墨电极、稀土终端应用产品等行业生产用电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供热用电优先列入战略性新兴特色优势产业用电充分竞价交易范围,通过自治区电价调节资金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0.03元/千瓦时),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达到0.26元/千瓦时。

24.进一步扩大直购电交易规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增工业用电全部纳入直购电交易;积极推动风电企业参与大用户直购电交易;鼓励售电企业积极开展售电业务,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六、着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25.将煤电铝产业项目向北部霍林河地区集中,大力推广“铝水直供”模式,市旗两级财政按各承担50%的比例对生产高附加值铝深加工产品的企业转化当地原铝或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的,给予50元/吨补贴。

26.落实玉米深加工企业补贴政策,对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加工当地新玉米给予200元/吨补贴。

七、着力创新企业销售模式

27.本地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对政府投资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市政设施、保障房等重点工程项目使用的原材料,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产品。

28.支持企业开展互联网营销。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加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市旗两级财政按各承担50%的比例对网上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

29.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境内外博览会、投资洽谈会的企业,可按境内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不超过2000元,境外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

八、着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30.降低公路运输收费。到2018年12月31日止,对合法装载运输煤炭、焦炭、钢材、水泥、平板玻璃、化工产品、矿石、大型化工设备、风电设备以及重点工程项目采购的区内原材料和装备制造产品的6轴以上的货运车辆,在出入我市所有市界收费站时通行费标准下调10%。

九、着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31.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通辽市财政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32.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市的企业承接技术转化,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200万元。我市企业科研机构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转让技术成果,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卖方后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活动,服务双方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签订合同并发生交易费用的,按实际服务金额的10%给予市内服务受让方后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50万元。

33.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年度内被评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市旗两级财政按各承担50%比例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实施智能化改造的企业,按投入资金总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4.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机制,在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企业研发投入资金5%—10%的普惠性奖励。

35.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旗两级财政按各承担50%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技术标准研制,并对技术标准起草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36.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和驰名商标。市旗两级财政按各承担50%的比例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百强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37.继续实施“小升规”培育工程。市旗两级财政按各承担50%的比例对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项目建成投产后直接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每户20万元的奖励。

38.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更为优惠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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