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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促进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意见"

政策法规 2022-08-18 10:38:07 187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凡政府(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制定公开招标文件、招商方案时,不得设...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凡政府(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制定公开招标文件、招商方案时,不得设置限制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必须落实建筑产值落地保障措施。公开招标文件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招标文件会审时把关;公开招商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在招商方案会审时把关。各区县一律不得强制要求市内其他区县建筑企业在辖区内设置子公司。要强化对装饰装修市场的整治,促进装饰装修业健康发展。持续开展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整治,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二、政府(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招商时原则上实行综合评估法。工程项目招标、招商时,实行投标人(投资人)把建筑产值留在宜宾的加分政策。鼓励本地建筑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桥梁隧道、公路、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将其建筑产值留在宜宾纳入综合评分因素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把关落实。

三、支持建筑企业拓展市外市场。大力实施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宜宾建筑企业在市外承建工程所产生的社会贡献,由受益财政按其地方留存部分的60%奖励给建筑企业。市、区县重大市政、交通、水利、房建工程项目推进建设时,对从市外带回社会贡献多的宜宾建筑企业,给予相应支持。

四、鼓励建设单位支持建筑业。鼓励市内外建设单位在市外投资工程项目选择宜宾建筑企业总承包。受益财政将其社会贡献地方留存部分的60%奖励给建设单位,不再奖励建筑企业。市内工程项目招商(含房地产项目区域招商)时,应努力把引进建筑企业或选择宜宾建筑企业承建作为招商条件之一,并纳入合同约定。

五、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建筑产值超过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建筑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年建筑产值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装饰装修、环保、起重设备等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引进或晋升甲级设计院的,奖励企业200万元;引进或晋升特级建筑企业的,奖励企业1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六、打造诚信企业品牌。市级诚信建筑企业承建工程项目时,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减半缴纳。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推行电子保函,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代替现金缴纳。一律不得设置只允许现金缴纳的强制性条款。

七、加大融资政策支持。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引导银行机构以建筑企业通过审计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或以建筑企业经项目建设业主或总承包单位确认在建工程阶段性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质押贷款;各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建设业主对已审计应收账款、在建工程阶段性应收账款按银行机构要求向建筑企业确认应付款,并与金融机构、建筑企业签订三方账户监管指定协议等。鼓励银行机构根据全市建筑诚信企业名单并结合企业建筑资质、信用状况、承建项目工程量等向建筑企业综合授信(包括承兑汇票、银行保函、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等),提供最高达到其有效净资产30%的信用贷款额度,用于支持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建筑企业关联企业或第三方单位为全市诚信建筑企业以及承建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项目的建筑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担保、反担保等),并适当下调担保费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强化合同监管。倡导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建立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制,对存在不结算、不支付等违背合同行为,采取督促整改、约谈、通报、纳入“黑名单”等措施,督促双方履行合同约定。

九、加快推进长江上游区域建筑企业总部基地建设。推动建筑业集群发展,加快建筑企业总部基地规划、建设,制定土地、财政、人才、员工住房和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吸引央企、国企、知名民营建筑企业到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中心,为宜宾建筑业发展注入新活力。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基地所在区县制定。

十、落实责任,强化目标考核。将建筑业总产值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建安投资总额的建筑产值落地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县年度目标考核;将建安投资工程项目的建筑产值落地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市级国有企业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由市国资委负责考核,将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产值是否留在宜宾与其领导干部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各区县、部门对上述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市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督促并定期通报。上述奖励政策与宜府函〔2019〕49号有重复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县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文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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