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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济宁市建筑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法规 2022-08-18 12:54:06 126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健康持续现代化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健康持续现代化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2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加大对企业资质晋级服务支持力度,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帮包1家建筑业企业。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由税收缴纳地政府奖励300万元。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由税收缴纳地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到2025年,培育发展特级资质企业3家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黑体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做专做精专业承包。鼓励装饰装修、幕墙、园林古建、钢结构等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做优。推进建筑劳务实体化,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2019—2020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升规”建筑企业由税收缴纳地政府按实缴税款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组建大型设计集团。搭建专业化、社会化咨询平台,为“双招双引”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组建我市涵盖建筑、市政、园林、城乡水务、电力、交通运输等设计内容的大型综合设计咨询集团,吸引接收省内外勘察设计大师及业内知名专家入驻,以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模式服务于全社会,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智慧建造及产业扶贫、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方面实现设计突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四)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搭建国内外行业发展交流平台和工程信息发布平台,依托驻外骨干企业设立联络站。对承揽市外、海外项目向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的,由税收缴纳地政府按照年度增加部分的20%予以奖补。商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为企业拓展境外市场依法提供融资、担保、退税、人员和货物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对承包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按照我市对外投资合作扶持政策给予支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五)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搭建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覆盖各类建筑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指标及应用体系,制定出台信用评价管理及考核办法,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市场主体全面实行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信用考核分级,定期将各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推送至济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赋分应用,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其他非公开招标项目及直接发包项目应参照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深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

(七)加强招投标管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赋予招标人资格预审权和定标权。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改进完善评标办法,推行评标基准价ABC合成法,对中标项目班子成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实行专家评标信息公示和标后评估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

(八)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红黑榜”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及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不按合同履约,违法发包、分包及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

四、发展新型建造方式

(九)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对市级及以上财政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代建”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负责建设。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水利、园林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固定总价合同,在计价结算和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投资工程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在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建设期,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开展预评价。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嘉祥县、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内墙板,其他县2020年推广应用,并鼓励应用预制外墙板。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技术建造。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2020年、2025年底以前分别达到15%、40%以上。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且达到《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建设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列为市级示范项目且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建设项目,市财政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对建设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的,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加快创新争优和绿色发展

(十一)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到2020年全市创建2个国家“鲁班奖”或“国优工程”,到2025年全市创建5个以上国家“鲁班奖”或“国优工程”,对本市获奖企业由税收缴纳地政府一次性奖励60万元。实行优质优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约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工程合同价的1.5%、1.0%、0.8%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工程创优。(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快绿色建筑发展。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和绿色智慧住区标准建设。积极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墙体厚度超出30厘米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核算,房屋测绘时不计入建筑面积,到2021年底,全市开工建设超低能耗建筑30万平方米以上。支持新技术新工法研发,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列为市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对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着力推广以BIM技术为代表的智慧建造方式,自2020年始,市级政府投资2万平方米以上工程推广应用BIM技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

(十三)实行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环节,凡以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土地出让公告时,明确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指标等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求受让人须先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建设条件意见书,并将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凡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将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划拨决定书》附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控体系

(十四)实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突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四个重点,制定完善标准化管理制度,抓好《济宁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图解》落实,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八项措施和采暖季“绿色施工证”制度,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现场全面推行标准化建设。开展标准化工地达标及示范工地创建活动,并与工程招投标挂钩,三年内逐步实现全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制度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监管,2019年7月1日前实现检测数据实时上传,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严格预拌混凝土生产监管,依法定期对预拌混凝土指标进行抽检,每半年公布一次,对生产不达标商品混凝土企业依法予以相应处理。自2020年始,在高层建筑施工中强制采用全钢集成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设施。开发建设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依法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评价。实行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各方主体安全管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六)强化监理企业监管。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配置和变更机构人员,加强过程管控,规范取费行为。落实从业人员到位情况检查、项目总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对企业资质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动态核查,不达标或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七)完善工程价款结算机制。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工资支付制度。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或试运行超过半年的,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工程进度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健全材料、人工等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价格指数、造价信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建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建筑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到期后延续实施。建筑施工临时用电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结余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支持行业发展的原则按规定处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税务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十九)完善农民工工资清欠机制。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严格实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每月将工程进度款的25%作为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2019年底所有工程项目全部应用实名制管理系统。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实行工资专用账户、未应用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对企业(单位)进行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加大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技能鉴定方面,应向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按照省、市破格申报职称政策规定,对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推荐破格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0日印发的《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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