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科技厅制定的《黑龙江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解读如下:一、制定目的为提升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质量,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
现将省科技厅制定的《黑龙江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提升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质量,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23号)精神,参照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省科技厅制定了《标准》。 二、主要内容 《标准》共包括六项内容: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达到1年以上,通过黑龙江省孵化器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参加国家火炬计划统计且至少报送最近一年真实完整数据。 (二)设区市辖区内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县(市)辖区内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其主营业务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年)。 (四)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 (五)孵化器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能够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创业服务内容。 (六)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三、其他说明 (一)省科学技术厅依据《标准》,按年度开展省级孵化器评定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 (二)省级孵化器评定依据孵化器备案信息、年度报告及火炬统计数据,按照《标准》进行审核和筛选,符合省级孵化器标准的孵化器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评定为省级孵化器,有效期为一年。 (三)省级孵化器名称、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在备案系统中提出变更申请,经市(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符合省级孵化器标准的,保留其省级孵化器资格;不符合省级孵化器标准的,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 (四)省级孵化器按照国家和本省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省级孵化器标准的众创空间,通过评定可视作省级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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