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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

政策法规 2022-08-18 19:08:06 122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为加快工业企业“进规”步伐,进一步壮大工业经济规模,夯实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进规”企业梯次培育库。坚持...

为加快工业企业“进规”步伐,进一步壮大工业经济规模,夯实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进规”企业梯次培育库。坚持分类指导、滚动培育原则,每年选择不少于300家成长型小微企业,建立“进规”企业梯次培育库,按属地原则纳入市、县两级“双千”平台服务范围,建立县级领导包保责任制,实行“一企一策”持续帮扶。培育库以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招商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为重点。招商引进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纳入培育库实行跟踪管理。

二、健全“进规”工作激励机制。对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经济发展奖励10万元,所在县市区按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由市统计局提供全年“进规”清单,与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对首次“进规”的成长型工业企业,以其前一年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为基数,自“进规”当年起,原则上连续3年对新增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给予奖励扶持,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研究制定。从2020年起,对招商引进的工业项目,将投产后3年内必须“进规”纳入招商引资合同,作为兑现政策的反向挂钩条款。

三、给予“进规”企业专项资金支持。根据属地原则和调度资金申报相关管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首次“进规”企业,自“进规”次年起,各县市区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调度资金支持。同时,在安排工业技改、科技创新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专项资金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规”企业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各县市区设立各类专项资金与市级配套。

四、缓解“进规”企业融资难题。充分发挥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作用,统筹各类子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符合条件的“进规”企业,推荐企业争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健全政银企合作长效机制,定期组织政银企合作洽谈会、银企合作园区行、金融创新产品展示等活动,帮助“进规”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完善“宜昌网上金融服务大厅”功能,基于涉企信用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撬动各类信用融资。各县市区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要简化办事流程、降低收费标准,为培育库内企业提供服务。

五、支持小微工业企业拓展市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引导激励功能,为小微工业企业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全市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积极引导、支持小微工业企业参与市级重点产业链配套协作,经信部门每年发布一次配套项目清单,适时组织与重点产业、龙头企业、产业链核心企业技术对接和产销对接活动,深度推进产业协作合作。组织、支持小微工业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会、产品推介会、贸易洽谈会、商务洽谈会。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不断完善市、县两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平台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每年聘请专家团队对培育库内企业进行管理咨询辅导,帮助企业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和水平。依托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组建企业社会化服务联盟,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电子商务等社会化服务。对全程“一对一”服务小微企业“进规”的优质服务机构,按每新“进规”1家企业奖励4000元的标准予以兑现,市、县两级各承担50%。

七、健全组织领导制度。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经信局具体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保监分局、宜昌国投控股集团、市政府政务督查室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业企业“进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整合经信、统计、税务、发改、招商、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管、监测力量,严格统计执法,引导、督促和服务企业依法依规“进规”发展。

八、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将“进规”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同部署、一同督办,确保全市每年净增规模以上企业100家以上。对超额完成年度目标的,超出部分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给予通报。健全“进规”督查工作机制,与全市“新签约、新开工、新投产”督查同时开展。市政府定期推介支持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先进典型,着力营造关心支持“进规”的浓厚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工作的意见》(宜府办文〔2018〕14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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