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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泽县绿色食品加工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19 10:38:08 149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食品加工业发展和提质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食品加工业发展和提质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泽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项目)。

第三条 设立1000万元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发展引导资(基)金,用于支持绿色食品加工业发展。

第四条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承担申报审核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对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地方税收增量(以上年基数为准)达到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地方税收增量10%、20%、30%、40%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规模以下绿色食品加工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自建技术(设计)中心,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被认定为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被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设计)中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被认定为市级研发中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标准奖励: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被认定为国家级及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

(三)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

第九条 对通过省级以上鉴定(备案)取得新产品、新技术、新品种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的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获得全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二)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

(三)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和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四)获得“甘肃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对当年实施“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和对标引导贯标工作,被确定为国家、省、市试点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分别按层级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当年上市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在“主板”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在“创业板”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在“新三板”挂牌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5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四)通过发行债券融资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十三条 规模以上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当年生产用电超上年度的,当年用电每度给予0.1元补贴。

第十四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按企业当年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已享受其它贷款贴息的除外),每个项目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建或技改绿色食品加工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

(三)在批准建设期内建成投产,并通过环评、安评等验收的。

第十五条 对管理运营规范,发展前景好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申请特色产业贷款。

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参照县委一号文件精神,扶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外贸出口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享受省政府相关奖励政策,优先向省、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推荐,并按企业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对符合国家、省、市出台的生态产业发展、工业转型升级、十强双百等各项工业发展扶持政策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和项目,优先推荐、协助做好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各项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加工企业,符合下列要求后,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规费、上缴省级国库部分和地方政策性计提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安排到政府投融资平台,由政府投融资平台将资金通过资产入股形式投入企业支持发展: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二)项目投资规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投资额度。 

第十九条 绿色食品加工企业招用、招聘、培训员工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贴:

(一)招用临泽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享受进企业就业和就业见习的相关补贴;

(二)招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依据《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的60%;

(四)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 扶持办法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一)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部门制定奖补细则,编制发布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及要求等;

(二)县内绿色食品加工企业按自愿申报的方式,于年初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项目进行初审,拟入选企业或项目提交评审会评审;

(四)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发改、财政、金融、审计、应急管理和市生态环境局临泽县分局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人员数原则上为单数;

(五)评审组对参评项目逐项评审,申报单位现场说明,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并明确表明是否通过评审;

(六)通过专家评审的奖补事项,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出现安全、环保等指标不达标的企业,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临泽县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不重复享受,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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