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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政策法规 2022-08-19 13:06:05 148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提升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充分调动市内外社会力量参与清远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提升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充分调动市内外社会力量参与清远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招商引资,加快引进一批优质大项目,积蓄发展动能,为我市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清远招商引资工作体制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函〔2018 〕457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及认定程序

(一)奖励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奖励对象”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并在项目落户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机构)。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或具有关联的机构或企业,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

(二)认定程序

引荐机构应当向项目拟落户县(市、区)及两大园区商务(招商)部门登记报备,填写《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登记备案表》,由所在地商务(招商)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商务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及两大园区商务(招商)部门从接触项目开始,要为项目引荐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此外引荐项目还须在相关职能部门完成信息备案(包括清远市投资促进系统平台、清远市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系统、清远市统计局入库统计系统)

第二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产业导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安监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具有较强带动性的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汽车制造、高端电子信息产业、旅游业及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项目,不包括金融、房地产行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国资部分)等。

(二)奖励标准。从2018年10月24日起在清远市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其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并在奖励适用有效期内(2021年10月23日前)完成首期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对项目引荐机构按照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奖励资金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其中内资项目的首期实缴注册资本以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为准(注册资金为其他币种时,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换算成人民币)。

(三)奖励时限。奖励适用有效期为2018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从2018年10月24日至本细则实施前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投资项目,引荐机构可以申请补办登记备案手续。本细则实施之后新注册设立的投资项目,引荐机构必须在项目注册设立之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予承认引荐机构资格。

(四)涉及市内原有企业增资扩产、搬迁和停旧开新项目,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的,不予以奖励。

(五)对全市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项目,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六)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不适宜奖励的投资项目,不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申报

申报工作于每年11月份开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机构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属县(市、区)及两大园区商务(招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PDF格式,可进行目录索引),纸质材料一式六份,统一采用A4打印。

逾期未申报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资金奖励,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申报奖励须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一)《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奖励申报表》;

(二)《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登记备案表》;

(三)所引荐项目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引荐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体登记证明文件(核

对原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项目投资总额证明文件复印件(项目投资协议书及

发改部门出具的核准立项或备案材料);

(七)内资项目提供在统计部门完成入统的固定资产实投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设备购置发票、厂房建设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八)外资项目提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及企业实际外资到资证明复印件(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 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任一即可,核对原件);

(九)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奖励申报声明书;

(十)县(市、区)及两大园区商务(招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四条 奖励的审核和发放

审核。引荐机构向项目所属县(市、区)及两大园区商务(招商)部门申报后,由县(市、区)及两大园区商务(招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商务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市商务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园区、专家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组成的专业评审小组,对县(市、区)及两大园区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核定奖励金额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

项目公示。经综合评审及复审通过的项目,对拟奖励的项目及引荐机构、奖励金额等情况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奖励发放。项目公示后如无异议,由市商务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项目申报、审核情况及奖励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下达项目资金。

第五条 资金使用监督及检查

(一)获得奖励资金的引荐机构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并适时进行抽查,防止虚报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 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资金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并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享受奖励的引荐机构,须承诺所引荐的投资项目5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如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取消引荐机构备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在执行过程中、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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