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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8-20 15:44:23 217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为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精神,结合滨州实际,特制定本政策。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

为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精神,结合滨州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实行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帮包1家建筑业骨干企业。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由受益地方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引导和鼓励骨干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市城管局)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各级政府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设立驻外服务联络站等方式,为我市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搭建平台。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与省内外知名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市外工程项目。对承揽市外、海外项目向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的,由受益地方财政按照年度增加部分的20%予以奖补。鼓励和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为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融资、担保、退税、人员和货物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大力实施双招双引

围绕建筑业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吸引市外先进企业来滨投资设厂、增设分(子)公司。

(一)大力开展招才引智。建筑业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滨州市人才引进政策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加强建筑业企业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合作。订单式开展人才培训培养,培养“滨州建筑工匠”,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健全材料、人工等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材料指导价格、造价指标。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凡是能够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或单位不得拒绝。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函询及向社会公示后,可免缴下一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封顶制度,同一建设单位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同一施工单位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最高缴存额度为200万元。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建筑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到期后延续实施。建筑施工临时用电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对于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将装配式预制部品(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项目施工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且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国网滨州供电公司)

五、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的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未经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使用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或试运行超过半年的,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拒绝或拖延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按规定期限完成(审计)结算审核,不得以未完成(审计)结算审核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六、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牢固树立品牌意识,积极打造精品工程。对我市建筑业企业,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工程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奖”的,工程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行优质优价,在招标文件及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获得国家、省、市级工程奖项,分别按照工程合同价的1.5%、1.0%、0.8%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工程创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改革建筑用工模式

支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保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鼓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2019-2020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升规”建筑企业,由受益地方财政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补。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严格实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周转金,尽快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和信息平台,坚决遏制恶意拖欠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

大力推行新型建造方式,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投资工程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优先选用装配式技术建设,凡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用装配式技术建筑,预制外墙建筑面积未超过规划总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加快推广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设计龙头企业,培养一批装配式建筑设计专业人才。鼓励、促进施工、设计和装配式建筑部品生产单位加强合作联合,积极承接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支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承接。发挥我市建筑铝模板生产优势,搭建平台,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大型国企和知名民企积极推介建筑铝模板,延伸铝产业链条。建设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的,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社会投资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市级示范项目,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绿色智慧住区、绿色生态示范城区(镇)等被列为市级示范项目的,按滨政办发〔2017〕28号文件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九、支持科技创新

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经认定的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列为市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对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积极推行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着力推广以BIM技术为代表的智慧建造方式,自2020年始,市级政府投资2万平方米以上工程全面应用BIM技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十、加强金融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有实力、信用好的建筑业企业特别是一级及以上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建筑业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合同可担保贷款。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积极对接并利用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十一、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

建立和完善覆盖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各类建筑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指标及应用体系,每年进行信用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赋分应用,评标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应占10%以上;其他非公开招标项目及直接发包项目应参照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将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列为招标审查条件。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赋予招标资格预审权和定标权,招标人需依法行使资格预审权及定标权。对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使用装配式建筑的面积规模在信用等级评价时给予加分,结合该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情况,可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和物业质量保修金缴存标准。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黑名单”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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