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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政策法规 2022-08-20 16:18:07 149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清远招商引资工作体制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函〔2018 〕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奖励主...

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清远招商引资工作体制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函〔2018 〕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主体

在清远市内已完成商事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符合奖励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包括金融、房地产行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国资部分)等。

第二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外资重大项目奖励。奖励适用有效期限内,年度实际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含)以上至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1000万美元(含)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享受省“外资十条”奖励支持),按项目年度实际外资金额不高于1%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已享受省级奖励的不再享受市级奖励。

(二)内资重大项目奖励。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带动性强的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汽车制造、高端电子信息产业、旅游业及现代农业等产业,于奖励适用有效期限内在清远市设立备案的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含)人民币以上且项目完成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或生产性服务业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且项目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高于1%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

(三)奖励时限。本实施细则奖励适用有效期为2018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其中外资重大项目奖励从每年10月24日至次年10月23日作为一个年度进行计算。

(四)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效益作用的投资项目,可由市商务局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对该项目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五)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不适宜奖励的投资项目,不予以奖励。

第三条  认定依据

(一)外资重大奖励项目是指奖励适用有效期内新设、增资的项目,时间以商务部门备案时间为准;

(二)内资重大奖励项目是指奖励适用有效期内新设、增资的项目,时间以市场监督部门商事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三)以实际外资到位资金作为外资重大项目奖励的计算标准,以已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作为内资重大项目奖励的计算标准;

(四)申报奖励的重大项目在相关职能部门完成信息备案(包括清远市投资促进系统平台、清远市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系统、清远市统计局入库统计系统);

(五)申报单位在清远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清远市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的责任主体相关信息,经核实后,作为本细则申报单位资质认定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对外资重大项目奖励

1.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企业营业执照;

3.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年度内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4.申报企业年度内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 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5.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声明书;

6.其他需要的辅证材料。

(二)对内资重大项目奖励

1.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2.项目投资总额证明文件复印件(项目投资协议书及发改部门出具的核准立项或备案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统计部门完成入统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设备购置发票、厂房建设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5.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声明书;

6.其他需要的辅证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均要求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第五条  申报、评审和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

申报工作于每年11月份开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属县(市、区)及两大园区(高新区、广清产业园)商务(招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PDF格式,可进行目录索引),纸质材料一式六份,统一采用A4打印。

逾期未申报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资金奖励,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项目评审程序

审核。各县(市、区)及两大园区商务(招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商务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评审。

2.综合评审。市商务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园区、专家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组成的专业评审小组,对县(市、区)及两大园区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核定奖励金额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

3.项目公示。经综合评审及复审通过的项目,对拟奖励的项目及奖励金额等情况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4.“一事一议”项目工作程序。对全市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项目,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三)资金拨付

项目公示后如无异议,由市商务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项目申报、审核情况及奖励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下达项目资金。

第六条  资金使用监督及检查

(一)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并适时进行抽查,防止虚报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 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资金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并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奖励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如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在执行过程中、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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